速看!拆遷過程中的9個要點,想不吃虧最好看一下!

在拆遷過程中,許多被拆遷人由於對法律並不清楚,或者一知半解,常常會被拆遷方所忽悠。帶來的後果往往就是簽下了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答應好的補償款遲遲不能到位等等問題。那麼,拆遷過程中究竟有哪些事情法律有明確規定,但被拆遷人又常常不知道呢?我們下面就來總結一下。

速看!拆遷過程中的9個要點,想不吃虧最好看一下!

一、 市、縣級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並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鄉鎮政府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二、 房屋徵收以公共利益為前提

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房屋徵收的前提。法律上對於公共利益也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國防外交、交通水利、科教文衛、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造等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國庫利益、土地儲備等理由不能作為房屋徵收的理由。

三、 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拆遷人對於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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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五、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補償問題與被拆遷人籤協議

雙方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不管哪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依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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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七、 補償到位後才能要求搬遷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不支付全額拆遷補償款,拆遷方無權要求被拆遷人搬出房屋。

八、 不能使用暴力或斷水斷電來強迫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九、 拆遷方無權自行強拆房屋,必須要向法院申請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裁定便進行強拆,則是違法的。


以上就是法律上關於房屋拆遷的一些規定,希望各位被拆遷人都能積極學習拆遷法律,遇到拆遷方的違法之處,及時通過法律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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