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是否有權利在城市規劃區內治理違建呢?

在平時接待諮詢的過程中,很多被拆遷人反應,自己居住多年的、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忽然之間被拆遷方給認定成了違建要限期拆除,否則就強制執行。再仔細一問,對違建進行認定的主體竟然是鄉政府。那麼,鄉政府有權在城市規劃區之內處置違法建築嗎?我們下面就來聊聊這件事。

鄉政府是否有權利在城市規劃區內治理違建呢?

我國法律上對於違建治理的規定一般集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

首先,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的治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上面的內容可知,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由縣級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實中一般為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治理,而鄉、鎮級政府是無權進行的。

鄉政府是否有權利在城市規劃區內治理違建呢?

接下來,我們重點看一下《城鄉規劃法》對此的規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由此可知,《城鄉規劃法》中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規劃許可,分別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針對的是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項目,而鄉村規劃許可證則是針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項目。

而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而進行的建設項目的治理,則也因此有所不同。

鄉政府是否有權利在城市規劃區內治理違建呢?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知,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築,也就是在依據《城鄉規劃法》在城市規劃區的違建治理,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至於鄉政府,只能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對於沒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違建進行處理,而無權在城市規劃區內治理違建。

對於遇到類似情況的被拆遷人,要記得調查清楚自己的房屋是屬於城市規劃區還是鄉村規劃區,一旦遇到對方違規進行所謂的違建治理,則應當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房屋遭遇非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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