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生效後未履行,還能要求重新分割房產嗎?

婚姻聚焦 | 離婚協議生效後未履行,還能要求重新分割房產嗎?

文 | 張國棟

案件回顧:夫妻因生活矛盾,於2013年6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位於市區的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於男方(當時估值200萬),同時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00萬元款項,從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分三次支付。款項付清之日,女方協助男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是男方並沒有履行協議約定,至今未向女方支付任何款項。而此時,房價大漲,原來的房子保守估計市值600萬元。問題:女方能要求重新分割房產或變更約定嗎?

欲解決此問題,首先是如何看待離婚協議效力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生效的夫妻離婚協議中所涉及財產分割內容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生效的離婚協議,當事人一方不能隨意變更過或撤銷。那對於“生效”的標準是什麼,實踐中,去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以是否登記備案為生效標準;到法院協議離婚的,以調解書籤署為生效標準。

當然,也有例外,如果在協議離婚過程中,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另一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可起訴撤消或變更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而對於本案,一方面不存在欺詐、脅迫情況;另一方面,即便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本案已過1年的訴訟時效,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

所以,對於本案,女方只能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男方需向女方履行支付100萬款項義務。

所以,建議在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遇到此類情形,可以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男方,但以男方向女方付清100萬款項為前提條件。男方錢款付清之前,房屋雙方按份共有,各佔50%份額。男方錢款付清後,女方協助男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產權可歸男方所有。如果男方逾期未支付全部錢款,則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繼續履行支付100萬款項義務,也可以主張房產50%份額歸屬女方的權利。這就很好地避免了當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內容時,另一方受到損失等問題的發生。

我們還以可以延伸一下。實踐中我們多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夫妻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贈與孩子。離婚後,在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否撤銷對孩子的房屋贈予。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一方可撤銷贈與。離婚協議中,涉及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對於夫妻關係解除、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適用《婚姻法》內容調整,而對於財產分割、贈與等內容可適用《合同法》贈與條款,即房產在未辦理過戶登記石,可撤銷贈與。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可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內容,與婚姻關係的解除、孩子撫養權等內容構成一個整體,密不可分。即便房產未過戶,當事人一方不能依據《合同法》撤銷贈與。

本人支持第二種觀點。房產贈與孩子等財產約定內容,是依附於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具有身份關係屬性,不適用合同法之規定。如果賦予當事人一方撤銷房屋贈予的權力,那麼就會造成生效的離婚協議存在不穩定性,這既違背《婚姻法》第2條關於孩子利益保護的規定,又違背《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關於夫妻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同時也不利於社會家庭矛盾的解決。所以,離婚協議中贈與內容不能撤銷。

但是如果原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決定撤銷房產贈與,重新約定財產分割等內容,那麼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法院也是有支持的可能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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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48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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