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履行,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婚姻聚焦 | 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履行,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文 | 张国栋

案件回顾:夫妻因生活矛盾,于2013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市区的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当时估值200万),同时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00万元款项,从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分三次支付。款项付清之日,女方协助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男方并没有履行协议约定,至今未向女方支付任何款项。而此时,房价大涨,原来的房子保守估计市值600万元。问题:女方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或变更约定吗?

欲解决此问题,首先是如何看待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生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内容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生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一方不能随意变更过或撤销。那对于“生效”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以是否登记备案为生效标准;到法院协议离婚的,以调解书签署为生效标准。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可起诉撤消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而对于本案,一方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另一方面,即便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本案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所以,对于本案,女方只能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需向女方履行支付100万款项义务。

所以,建议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遇到此类情形,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男方,但以男方向女方付清100万款项为前提条件。男方钱款付清之前,房屋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男方钱款付清后,女方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可归男方所有。如果男方逾期未支付全部钱款,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继续履行支付100万款项义务,也可以主张房产50%份额归属女方的权利。这就很好地避免了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时,另一方受到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我们还以可以延伸一下。实践中我们多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后,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否撤销对孩子的房屋赠予。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可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对于夫妻关系解除、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适用《婚姻法》内容调整,而对于财产分割、赠与等内容可适用《合同法》赠与条款,即房产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石,可撤销赠与。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可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内容,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孩子抚养权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密不可分。即便房产未过户,当事人一方不能依据《合同法》撤销赠与。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房产赠与孩子等财产约定内容,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不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如果赋予当事人一方撤销房屋赠予的权力,那么就会造成生效的离婚协议存在不稳定性,这既违背《婚姻法》第2条关于孩子利益保护的规定,又违背《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关于夫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家庭矛盾的解决。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不能撤销。

但是如果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房产赠与,重新约定财产分割等内容,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法院也是有支持的可能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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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4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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