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的同時,為減輕其賠償責任,有的用人單位還為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投保商業保險,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在商業保險機構已理賠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承擔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2015年王某任職於一家建築公司,單位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同時還為其購買的商業補充工傷保險,保險項目為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王某。

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2016年11月5日,王某在裝修過程中不慎從3米多的陽臺上摔落,經鑑定為六級傷殘。後建築公司和王某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拒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認為王某已經從保險公司那取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0000元,王某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後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建築公司為王某投保了商業補充工傷保險,投保人雖然是單位,但受益人是王某,王某在發生工傷後,有權利獲得該商業保險的理賠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和王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由公司支付。遂判決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0000元。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商業補充工傷保險,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勞動者,則應當認定屬於人身保險範疇。本案中,建築公司為王某投保了商業補充工傷保險,保險項目為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受益人為王某,因此屬於人身保險的範疇。如果建築公司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義務,就變相地成為該保險的受益人。如果建築公司要想免除其責任,應投保僱主責任險,受益人應為用人單位。

法律提示

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償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商業保險之後是否應再就工傷保險承擔補償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情況區別對待。

2、用人單位投保的是人身保險,保險受益人是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免除責任;投保的是僱主責任險,用人單位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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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海南《法制時報》

作者 | 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 肖擁群、林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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