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商業保險(第三者侵權責任)之間的適用關係

問題的提出:一個人在發生侵權責任事故時,在追究責任、尋求損失賠償或補償的過程中會遇到幾種保險的競合問題,主要是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商業保險(第三者侵權責任)之間的關係,怎麼適用?站在被侵權人的角度,肯定希望是越多保障越好,越多補償(賠償)越好,最好所有保險都可以適用,以達到自己賠償金額的最大化。但是,這隻能是他們的美好願望,因為一個社會的資源是有限的,在政府或公共服務層面,只能起到託底的作用,而不能讓一個人因被侵權而獲得額外的收益,否則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更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但這個也不能排除個人侵權的案例被侵權人會獲得額外的收益,因為基於不同保障機制制定的初衷以及運行規則不同,也有可能為被侵權人帶來適當的額外收益。下面就比較一下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商業保險(第三者侵權責任)之間的性質和適用關係,以便在遇到被侵權或損害的情形時,能充分利用各種制度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性質及其特點

又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該項基金由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個人按照一定的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特殊病種門診、住院醫療費用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不能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和全自費項目的費用,不能支付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工傷、生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它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按不低於職工最高劃入比例劃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劃入其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佔。

起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前,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須先用個人賬戶資金或現金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後,統籌基金才按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費用。按國家規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額:就是統籌基金最多可以支付的額度,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也不是由統籌基金全部負擔,個人也要負擔一部分。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其他方法解決。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具體確定。

二、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

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保險待遇支出,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等費用支出。

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一)就我國而言,現行涉工傷保險類法律法規,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其第二款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屬於私法領域的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公法領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濟途徑。工傷保險屬於廣義的人身保險,而人身是無價,受傷職工及其家屬獲得“雙份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職工遭受他人侵權類工傷時可獲得“雙份賠償”,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地方差異,在全國範圍內規範、統一裁判標準,充分保護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第八次全國法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9條: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二)《社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幾種保險的關係

由上梳理可知:

(一)由於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權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因此,在因上述情形就醫時不走社保報銷的程序,同理,屬於工傷保險理賠範圍的,也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範圍。

(二)在出現交通事故的侵權情形時,應通過交強險或其他商業保險賠償,不足時由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賠付或自行承擔(自己責任的部分)。但是,同時構成工傷的可申請工傷賠償待遇。即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商業保險(第三者侵權責任)之間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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