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正式下發,靴子落在誰的“心頭”?

資管新規正式下發,靴子落在誰的“心頭”?

今天,《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下發,從徵求意見稿到正式下發已經有將近半年的時間。

去年11月,資管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在金融行業、類金融行業掀起了較大的“風浪”,半年過去了,雖說今非昔比,但是風浪依舊沒有停止。

靴子落在了誰的“心頭”呢?

一、29號文件和資管新規

就在前不久,《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簡稱“29號文”),正式下發,標誌著互聯網公司(取得資管牌照、資管銷售資質)通過網絡途徑,發行、銷售、代銷、引流資管產品被叫停。

29號文件對很多銷售資管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傷害”非常大,可以說是“斷了財路”。也對那些,拆分業務的網貸平臺影響很大。網貸平臺有的為了能做“大額資管”,把平臺拆分成兩個。還有的平臺雖然自己不發資管,但在沒有任何銷售資質的情況下代銷資管。還有的,直接給“資管”進行引流。29號文件一出,這些方式、渠道、途徑統統都被“切斷”。

說到底:29號文件,規範了資管業務的銷售途徑、正式了資管業務的發行方是金融機構,為了給資管新規落地,掃清了“障礙”。

29號文件和資管新規,把中國金融市場職能進行詳細的規範,把金融產品做了明確的劃分,提高了識別度。對於投資人來講,可以更好的識別我買的是什麼,什麼產品,怎麼計息?投資趨向和投資標的。

二、投資人值得關注的資管新規重點內容

1、資管業務到底是什麼?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定義已經非常明顯,是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持牌)接受投資者委託。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到了產品逐一清算的問題。也就是說不同類型的產品要單獨、獨立的清算,不能混為一團。

2、資管業務去剛兌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大家看到了麼,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以外),不承諾保本息,不能剛兌。去剛兌終於從金融機構開始了。也就是說未來的資管業務,肯定是去剛兌了,如果你再去買理財,有銀行客戶經理忽悠你說,買吧保證給你兌付。這就違規了!

3、私募基金也是資管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其實這是對私募基金的雙重鉗制。也就是說我私募基金適用於私募的法規,但是私募法規沒有涉及到的,適用於資管新規。(大叔是私募管理人啊,求收留啊!)

4、私募並沒有提高門檻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買私募還是100萬,並沒有坊間傳言的500萬起。但是,大家注意了,投資固定收益的門檻也許會提高。未來不排除銀行理財、信託產品的起頭點是30萬。

5、再次嚴禁非持牌代銷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任何的非金融機構,不能代銷資管。這根開篇我們提到的29號文件相呼應。

6、大數據、人工智能恐怕要“消停”了

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作為金融機構來說,開展人工智能投資顧問,需要取得顧問資質。說白了就是你的人工智能技術要去備案。非金融機構不能借助人工智能開展資管業務。

這對於那些打著“大數據、智能投顧”進行銷售資管的網貸平臺來說是“滅頂之災”。是誰大家心裡都清楚,今兒大叔就不點名了,看你們好好改正哈。

三、靴子落在誰的心頭?

首先,對於傳統金融機構來講資管新規體現的是規範。問大家一個問題,你們誰買過銀行的理財產品?相信有很多人買過,那麼誰知道銀行理財產品是什麼?你的錢去了哪裡?相信很多人並不知道。

其實,很多銀行理財產品尤其是近兩年出現了一定的風險,有些產品風險非常大,涉及了很多嵌套模式,從而導致了“風險暗藏”。資管新規,規範了銀行、券商、保險、信託、以及私募基金的產品形式,從這個角度來講,規範產品、業務形式降低了產品本身的風險,同樣也是在去槓桿,去庫存。

其次,對於類金融、互聯網金融來說,資管新規的落地更是一種“牌照化”的體現。資管新規以及29號文件中都提到了,資管產品是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對於未持牌的機構來說,不能隨意發行。兩個政策的雙重鉗制,讓互聯網+資管變得越來越窄。

最後,關於投資人保護。對於投資人來講,重點在分辨上。但是,單純靠投資人分辨還不夠,金融機構有義務告知投資人你買的究竟是什麼。畢竟,大多數投資人不是金融專業人士,金融機構如何做到投資人教育,如何給投資人將明白資管,如何按照投資人風險等級匹配適合的產品,才能讓資管新規真正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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