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对赠与的房产是返还购房款还是房屋?

送情人礼物在生活中多种多样,根据实力价值不等,房、车之类的大件物品已接近峰值,车是贬值物品,返还购车款和返还车差距相对不大,但是房屋价值往往翻番返还购房款和返还房屋差距较大。

郎咸平教授当年婚内出轨廖空姐,送给廖空姐和其父两套上海的房子,关系恶化时,联合当时的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出轨一方(郎教授)擅自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廖空姐)的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廖空姐:返还购房款结案。从法律上说郎教授这么做没问题只是显得有些不大气,从原配妻子来说好在还要回了购房款比蒙在鼓里强,从廖空姐来说坐拥了上海的两套房产的增值。对赠与的房屋是返还购房款还是返还房屋?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一致。

房产增值—对赠与的房产是返还购房款还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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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与陈某是夫妻,陈某与冯某是同居关系,2005年5月陈某给冯某53万,冯某用53万元买了房,房产证办在冯某名下。李某要求返还购房款还是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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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某与陈某是夫妻,陈某与冯某是同居关系,2005年5月买蓝湾俊园一套,给开发商支付53万购房款,购房款签订时是陈某的名字,2005年8月以合同更名的形式更名为冯某(俗称改底单),之后房产证办在冯某名下。李某要求返还购房款还是返还房屋?

房产增值—对赠与的房产是返还购房款还是房屋?

法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的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善意第三人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要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完成物权登记或者交付。

善意第三人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首先,陈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其次,冯某明知李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第3条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也没有支付对价显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那么就涉及返还问题,返还购房款还是返还房屋?

解答

赠与给付的是钱,那么要求返还购房款比较合适, 案例一就是这种情形;如果赠与给付的是房,且完成房屋过户登记,要求返还原物也就是房屋比较合适,最高院吴晓芳法官也持此种观点(吴晓芳:《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13期,108-110页)。

案例二,一审时法院判决返还房屋,二审改判返还购房款,购房合同先是在陈某名下,赠与时变更,那么具有准物权性质,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房屋也是有道理的;二审时法院平衡了各方诉求,陈某养情人还得到了房屋的增值似乎不太合适,权衡之下把增值部分留给了小三冯某。

房产增值—对赠与的房产是返还购房款还是房屋?

在个案中,可以要回来是法律保障的基本底线但要不要?怎么要?什么时机要?都是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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