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的“撤回”與“撤銷”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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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投標文件與撤銷投標文件的要求和法律後果有一定區別,只有理解其中的真實含義,才能保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標人的選擇權利。全國工商聯新能源商會低碳減排專委會副主任委員單位北京瑾瑞律師事務所詳細分析了投標文件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與聯繫,以饗讀者。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專業律師事務所,擅長境內外投融資、工程建設、國際貿易和爭議解決法律事務。

一、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一)《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1、投標文件的撤回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投標文件撤回的程序及撤銷的後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二)《合同法》的規定

1、要約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撤銷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部門規章的規定。

1、投標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撤銷投標文件的後果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亦有類似規定。

二、投標文件“撤回”與“撤銷”的區別和聯繫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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