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債務人對到期債權能否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情

甲與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後,甲申請執行。2015年6月1日,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債權40萬元被查封。經過兩次續封,該款項查封至今。丙公司對前兩次查封未提出異議,但對第三次查封提出了異議,認為其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終止、結清,雙方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法院應中止執行其財產。丙公司的異議被駁回後,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乙公司在丙公司處有債權2300萬元,丙公司按約定於2014年9月12日和2015年1月5日各支付500萬元。2014年10月16日,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債權1300萬元被凍結。丁與乙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後,丁申請執行。2016年2月1日,丙公司按要求將上述凍結款如數劃入法院賬戶,後該款項發放給丁。

分歧

丙公司能否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丙公司作為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後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符合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不應再繼續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丙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判決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為到期債權執行中出現的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情形,屬於執行行為異議,丙公司應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或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丙公司是執行異議的案外人,但並非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且丙公司提出的異議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爭議,本案不應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丙公司能否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而且不論哪種異議,只需要提交書面申請便可啟動異議程序。甲與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將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債權40萬元查封,丙公司依法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2、丙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的類型

由上可知,執行異議分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和對執行標的的異議,那麼丙公司所提異議應屬哪一類異議?丙公司主張其對乙公司的債務已經履行完畢,法院不應再查封其賬戶,此異議系丙公司對法院超債務標的的查封行為提出的異議,屬於對執行行為的異議,而非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不能簡單以丙公司要求解除對涉案40萬元的查封並確認歸其所有即認為是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因為該款本身就是丙公司的財產,法院是否對其採取執行措施取決於丙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務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對該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3、丙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間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未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期間作出規定,第227條亦未對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書面異議的期間作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對上述期間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法院依甲的申請,對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債權採取執行措施,丙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符合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4、丙公司能否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其一,案外人、當事人對駁回異議裁定不服,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能否成立。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債權2300萬元現在雖已履行完畢,但涉案40萬元自2015年6月1日起持續查封,其間並無中斷,該款項查封時雙方之間的債務尚未履行完畢,本案仍為次債務人對到期債權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甲申請對乙公司與丙公司的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進行執行,乙公司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為執行標的且該標的的權屬為丙公司所有的財產,法院對丙公司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即應停止對該債權的執行,此問題並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爭議,不應作為執行異議之訴受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501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該條文中的“他人”“該他人”和“利害關係人”不是同一概念,“利害關係人”亦不包含“他人”“該他人”,而是指“該他人之外的案外人”,即主張對該到期債權享有實體權利的人,比如債權附條件或期限的權利人、債權的優先權人、債權的抵押權或質權人等。就本案而言,丙公司系該條文中的“他人”和“該他人”,而不是“利害關係人”,其不能作為“利害關係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5、丙公司的救濟途徑

本案既然不應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理,那麼法院在執行異議裁定中錯誤告知丙公司救濟途徑,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制度的一部分,適用訴訟程序,該類案件的起訴和受理需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27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305條、第306條的規定。丙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條件,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同時釋明其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復議或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作者單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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