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女性权益与婚姻价值的博弈!

随着离婚率攀高、日益缩短的七年之痒、婚外情等婚姻问题频繁出现,类似“婚内强行发生关系”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高。“婚内强奸”这个词敏感而不罕见。因为该行为发生于于夫妻之间,原本婚姻承载着一方提供另一方性需求的义务,所以一般双方都认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大多选择沉默。

而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身体及心理创伤(心理上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并没有本质区别!

那么,婚内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确实能够被认定为犯罪呢?妇女遭遇婚内强奸应怎么办?

法理上认定为犯罪,实际施法中多数成一纸空文~

一、在法理上,肯定算的。

因为刑法对强奸的界定是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都应认定为强奸,即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与妇女的身份并没有关系,不管她是妻子,还是良家妇女,还是妓女,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按刑法规定将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内强奸认定要素:

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3、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5、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这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要素部分摘自法律快车

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对婚内强奸采取的主流观点,还是否定说,即普遍不会认定婚内强奸。

因为实际实施过程中难题婚内强奸罪认定难度事实上要比家庭暴力难得多,而且极易出现女方反悔的情况。

首先,家庭暴力身上有伤痕还好举证,婚内强奸如何举证?这本身是个法律难题。

其次,家庭暴力成立的话,顶多拘留几天就出来了,婚内强奸成立的话,可不是拘留几天的事情了。万一女方只是想吓唬一下男方,结果发现男方要蹲几年大牢,女方反悔了,法律程序已经走到这个地步了,这可比家庭暴力麻烦多了,女方绝不会善罢甘休,矛盾就直接推给办案警察了,轻则纠缠警察,重则频繁上访,给执法者造成执法难题。

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于是公务人员就有了劝和不劝分、宁拆十座庙、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明哲保身别管烂事的心理,一般报警警察当笑话劝诫了事,并且起诉法院也要各种刑事侦查资料、完整详细证据链等,因此这条法律又成了一纸空文

那么,是否女方就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案例:上海审结一起“婚内强奸”案 男方被判3缓3

2008年9月,孙某与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同居,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2010年6月14日,孙某将金某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其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接到邻居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并将孙某抓获。

2011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其在3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如何保护自己:

由此可见,遇到这类侵害,第一时间报案,固定并保留争执拉扯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拍照),是非常关键的。在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诚然,执行婚内强奸罪事实上对于是否会影响夫妻关系稳定,损伤婚姻价值以及引发双方互不信任的后果,的确有待斟酌。因此,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现行的立法也未明确界定,所以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可能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婚内强奸行为”大多数属于感情破列期,如在起诉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而抛开立法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容估量的,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是难以估量的,而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甚至严重影响以后的感情生活。

婚了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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