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罪"的認定,女性權益與婚姻價值的博弈!

隨著離婚率攀高、日益縮短的七年之癢、婚外情等婚姻問題頻繁出現,類似“婚內強行發生關係”的案件數量也在逐年攀高。“婚內強姦”這個詞敏感而不罕見。因為該行為發生于于夫妻之間,原本婚姻承載著一方提供另一方性需求的義務,所以一般雙方都認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大多選擇沉默。

而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於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的原因強迫與其妻發生性行為,那麼,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生的身體及心理創傷(心理上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等)與其他強姦行為相比並沒有本質區別!

那麼,婚內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是否確實能夠被認定為犯罪呢?婦女遭遇婚內強姦應怎麼辦?

法理上認定為犯罪,實際施法中多數成一紙空文~

一、在法理上,肯定算的。

因為刑法對強姦的界定是隻要是違背婦女意志都應認定為強姦,即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與婦女的身份並沒有關係,不管她是妻子,還是良家婦女,還是妓女,只要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都是強姦。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按刑法規定將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內強姦認定要素:

1、雖然立法機關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姦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強姦主體”,但也並沒有明確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

2、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3、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5、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這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在於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徵——即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

——要素部分摘自法律快車

這裡的“婦女”並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強姦符合這個條件。

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目前對婚內強姦採取的主流觀點,還是否定說,即普遍不會認定婚內強姦。

因為實際實施過程中難題婚內強姦罪認定難度事實上要比家庭暴力難得多,而且極易出現女方反悔的情況。

首先,家庭暴力身上有傷痕還好舉證,婚內強姦如何舉證?這本身是個法律難題。

其次,家庭暴力成立的話,頂多拘留幾天就出來了,婚內強姦成立的話,可不是拘留幾天的事情了。萬一女方只是想嚇唬一下男方,結果發現男方要蹲幾年大牢,女方反悔了,法律程序已經走到這個地步了,這可比家庭暴力麻煩多了,女方絕不會善罷甘休,矛盾就直接推給辦案警察了,輕則糾纏警察,重則頻繁上訪,給執法者造成執法難題。

所以,為了規避風險,於是公務人員就有了勸和不勸分、寧拆十座廟、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樣明哲保身別管爛事的心理,一般報警警察當笑話勸誡了事,並且起訴法院也要各種刑事偵查資料、完整詳細證據鏈等,因此這條法律又成了一紙空文

那麼,是否女方就無法藉助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案例:上海審結一起“婚內強姦”案 男方被判3緩3

2008年9月,孫某與金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當晚,孫某提出要與金某發生性關係,遭到金某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同居,財產也歸各自所有。

2010年6月14日,孫某將金某拉上一輛出租車,帶至其暫住處,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金某發生性關係。次日凌晨,公安機關在接到鄰居報警後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解救,並將孫某抓獲。

2011年8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婚內強姦”案做出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孫某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同時,未經對方同意,禁止其在3年內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如何保護自己:

由此可見,遇到這類侵害,第一時間報案,固定並保留爭執拉扯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拍照),是非常關鍵的。在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誠然,執行婚內強姦罪事實上對於是否會影響夫妻關係穩定,損傷婚姻價值以及引發雙方互不信任的後果,的確有待斟酌。因此,對於婚內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在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現行的立法也未明確界定,所以在實際的司法操作中,可能也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婚內強姦行為”大多數屬於感情破列期,如在起訴離婚期間或分居期間,而拋開立法角度來看,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不容估量的,婚內強姦除了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是難以估量的,而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係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甚至嚴重影響以後的感情生活。

婚了麼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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