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司機有工牌、工服,當然屬於勞動關係?

【案例】趙先生通過網上招聘入職某代駕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代駕協議》約定:趙先生作為代駕司機可以打開公司特定軟件,如果有客戶需要代駕,即可以聯繫附近要求代駕的客人併為其進行代駕業務。

同時,公司按20%收取信息服務費,該費用在代駕司機提供服務成單後由公司從其預存款中扣除。

此外,公司還為趙先生提供專用代駕工牌、工服。可是,在工作7個月後,趙先生退出與公司之間的代駕關係,並以雙方未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駁回趙先生的仲裁申請。

【評析】本案中的代駕關係,實質上就是代駕公司為代駕司機提供一個信息平臺,承擔的是信息傳遞作用。代駕司機什麼時間接活,什麼地點接活,什麼時間休息,何時解約,完全自主決定,不受公司約束和管理。

在收入方面,代駕司機直接向客戶收取代駕費,其收入並非由公司支付報酬。與正常勞動關係下領取工資不同,此時的代駕司機還需向代駕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至於代駕公司為趙先生提供的工牌、工服等,都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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