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餘熱”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1954年2月出生的老李,原是某學校數學老師。2014年2月,老李年滿60週歲辦理退休、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同年,老李來京投奔子女。半年後,老李深感遛彎兒、看電視的養老生活並不適合自己。於是,老李在教育培訓學校找到了一份工作“發揮餘熱”。

雙方約定,培訓學校向老李提供生源,由老李在培訓學校辦公地或學生家中對學生進行“一對一”的數學輔導,學生與培訓學校結算,培訓學校按照課時情況,按月向老李結算課時費。

過了半年,因培訓學校拖欠課時費,索要報酬無門的老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培訓學校支付三個月的課時費1.6萬元。然而,老李在以“勞動爭議糾紛”為由提起仲裁、訴訟時,也被告知案由有誤,應提起“勞務合同”糾紛。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說,《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因此,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通常情況下,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即不再成為勞動法意義上適格的“勞動者”,其在“發揮餘熱”過程中與用工單位間無法建立勞動關係,二者間僅形成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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