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文明確“危大工程”範圍!

3月份,住建部印發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37號部令),明確自6月1日起施行。近日,住建部再次下發文件,對危大工程的範圍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予以明確。

住建部發文明確“危大工程”範圍!

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城鄉建設委、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重慶市城鄉建設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危大工程範圍

危大工程範圍詳見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詳見附件2。

二、關於專項施工方案內容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佈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三、關於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關於專家論證內容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並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五、關於專項施工方案修改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後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後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並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手續後方可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六、關於監測方案內容

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佈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七、關於驗收人員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八、關於專家條件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九、關於專家庫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佈專家業績,對於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自2018年6月1日起廢止。

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住建部發文明確“危大工程”範圍!

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繫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製構件安裝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樑、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範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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