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借錢不還的人喜歡寫這幾種借條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這種人,他從借錢的一開始,就打定信心不想還,反而用點小聰明,想逃過還款責任。

注意,借錢不還的人喜歡寫這幾種借條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許昌男子劉某某在打借條時,故意將自己的名字少寫一個字,使借條上的名字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致。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身份信息不符,法庭可以依法駁回原告起訴,還好審理法官通過張某與劉某某通話中劉某某電話號碼,查明其身份證信息為劉某某,而後通過張某和作為證人馮某辨認身份證照片,及所調查的戶籍都能認定劉某就是劉某某。張某比較幸運可以追回自己的借款,但是不是所有人都這麼幸運,打借條的時候,一定要再三注意,名字要和身份證相符。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夏某向楊某借款15,000.00元,在履行借款手續時,夏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欠條,離開現場不久,夏返回將借條交給楊某,楊見欠條數額無誤,便將15,000.00元交給了夏某。後楊向夏索要欠款時,夏某一反常態,不認帳欠款15,000.00元。楊遂即法院起訴。法院委託有關機關鑑定借條筆跡,結論為:簽名不是夏某的筆跡。後經公安機關偵察,夏某承認了事實真相,借條是其藉故離開後,找別人依照自己的筆跡書寫的,以矇騙楊某進行賴帳。

注意,借錢不還的人喜歡寫這幾種借條

3、利用歧義

陳某因生活需要向平某借了8萬元,由弟弟陳某某擔保。但借款到期後,一直未見陳某還錢。在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平某將陳氏兄弟告上了法庭。可問題就出在這張借條上。借條上除了借款金額和歸還日期外,還同時註明:“擔保人到位:陳××”,弟弟陳某某辯稱,其在借條上寫的是“擔保人到位”,意思是其擔保哥哥人能到位,而不是擔保歸還借款。最終判決陳某某沒有擔保責任。

4、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注意,借錢不還的人喜歡寫這幾種借條

5、借條故意寫成欠條

諸城市桃林鎮陳某向臨村老宋借了5萬元錢,借錢時陳某故意寫下欠條而非借條,並故意一直不還錢。老宋父子找陳某要錢,陳某不但不還錢還將小宋打致輕傷。

民警表示:“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主張歸還借款時起算,最長可達20年。但欠條不一樣,它是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欠條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如果債主兩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得不到法律的強制力保護。

6、借款不寫利息

2015年8月30日,黃某因經營資金週轉困難,向原告高某借款100萬元,並約定一年後還款。當時黃某出具了一份《借條》,該《借條》上載明“今借到高某人民幣100萬元整(大寫:壹佰萬元整),2016年8月30日之前還清。借款人黃某,2015年8月30日”。為了表示感謝,黃某當時還當著幾位朋友的面口頭承諾到期後按照月息1分(即年利率12%)計算利息,本息一次性結清。但是,至2016年9月份,黃某並沒有如約還錢,原告高某多次向他討要借款均沒有結果,原告高某便要求黃某先給利息,可黃某竟然稱借條上並沒有寫明利息,就是無息借款不應該支付利息。雖然後來高某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了自己的利息,但是一般情況下借條上沒有寫明利息的,一般視為不支付利息,債權人有充足的證據才能獲得利息,否則就只能被認定為無息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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