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偃師公開宣判“善心匯”傳銷案,公佈作案細節!

5月初,偃師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宣判一起“善心匯”非法傳銷組織進行傳銷一案。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濤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洛陽偃師公開宣判“善心匯”傳銷案,公佈作案細節!

題圖:法院公示

2016年12月,偃師市嶽灘鎮喂南村的魏某浩在互聯網上發現“善心匯”組織,遂於當月用其身份證號實名註冊為“善心匯”會員。

其中,張某濤註冊會員後參加“善心匯”投資活動,先後投資匹配7次,每次投資3000元,每次扣除100元的善心幣之後,實際收益牟利2000餘元。

洛陽偃師公開宣判“善心匯”傳銷案,公佈作案細節!

經湖南省鑑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濤的登錄用戶屬於普通用戶,賬戶創建時間為2017年1月12日。該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於第16層,其下級網絡有4層,50個會員賬號。該賬戶共完成7次贈與,累計21000元,6次受助,累計25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48個,剩餘善種子0個,已支出善心幣125個,剩餘善心幣1個,已經支出善金幣0個,剩餘善金幣4360個,管理錢包已支出3100元,管理錢包剩餘560元。

2017年9月20日,偃師市公安局民警在對“善心匯”非法傳銷集團排查中,發現張某濤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立案偵查,當日將其通知到案並刑事拘留。(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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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張某濤以牟利為目的,加入張天明等人成立的“善心匯”非法傳銷組織,採取“騙取入門費”、發展下線“拉人頭”的傳銷方式,以繳納300元善心款取得會員資格,用贈予少、受助多的手段誘騙發展下線人員,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向下線抽取不同標準的管理獎,以其直接或間接的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善心匯”組織,擾亂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被告人張某濤加入“善心匯”非法傳銷組織後,共發展下線會員4級50人,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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