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執行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按】裁決書結尾處往往有這樣一句話:“逾期履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句話如何理解?

遲延履行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義務的一種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該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被執行人對遲延履行行為承擔的法定責任。

一、遲延履行責任的性質

遲延履行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的雙重性質。

(一)遲延履行責任具有懲罰性

遲延履行責任是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的強制性懲罰手段。其強制性不僅體現在由法律直接規定“金錢”數額的“雙倍支付”上,而且體現在由執行部門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過審判程序的確認。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就應當受到必要的懲罰,即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一懲罰性措施的依法運用即是法律尊嚴的體現,也是私權依靠國家公權力得以實現和保護的體現。

(二)遲延履行責任具有補償性

遲延履行的責任雖然是由執行法官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確定,但仍然是一種民事補償手段,其基礎是基於申請執行人的損失和可能受到的損失。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利要求被執行人按法律規定履行給付義務,以此來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往往被忽略、放棄,沒有追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責任,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還有悖於立法本意,加大了“執行難”的局面。法院執行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僅可以彌補申請執行人因遲延實現權利所造成的損失,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則,同時還起到懲戒違法,促使被執行人儘早履行義務的目的。

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確定

(一)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金的確定

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

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之間經過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法院要嚴格按法律規定,以銀行同期利率為準。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中第一條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三)分期履行的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分期履行的,應根據每筆債務的履行期間,確定各筆債務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債務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每期債務各自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債務,履行期間存在時間間隔,應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每筆債務的履行期間為準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舉例說明:法院生效調解書確認債務人於XX年7月31目前向債權人支付欠款10萬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萬元;同年1 1月20日前支付30萬元。上述10萬元、20萬元、30萬元款項遲延履行期間應分別從XX年8月1日、1 1月1日、1 1月21日計算,作為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7月31日、10月3 1日、1 1月20日當日均不計人遲延履行期間。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以案例說明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式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於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在這個案例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915元=10000×0.05%×183)。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民事案件執行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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