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你才第一天上班,不算工傷,我們不賠!”試用期受傷應該誰買單?

現在是畢業季,各大招聘市場也是人頭湧動,簡歷招聘信息滿天飛,已有不少同學報喜訊,說自己拿到offer 了。

有許多企業,會在跟應聘者發 offer 的時候,要求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看其是否適合崗位。那麼大家就要知道關於試用期的一些權益了,例如:試用期內受傷算不算工傷?

槐軒君說法|“你才第一天上班,不算工傷,我們不賠!”試用期受傷應該誰買單?

第一天上班 卻發生工傷

槐軒君說法|“你才第一天上班,不算工傷,我們不賠!”試用期受傷應該誰買單?

左腳骨折了公司不負責

老趙:“我這肯定是工傷,公司你們說啥也得負責吧。”

A公司:“咱們試用期沒簽合同,不是正式員工,不能算工傷。”

老趙:“那我去做工傷鑑定!”

A公司:“你去唄,公司也不會管你”

“趙先生跟公司沒有簽訂合同,存在勞動關係嗎?”

“他所受的傷算工傷嗎?是否能得到賠償?”

我們聽聽律師說法。

律師說法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公司即與趙先生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在此前提下,趙先生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並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2、趙先生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及第十八條的規定,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被認定為工傷,公司應承擔趙先生的工傷賠償責任。

槐軒君說法|“你才第一天上班,不算工傷,我們不賠!”試用期受傷應該誰買單?

司法所幫忙終於獲賠償

公司不肯賠,趙先生拿著人社局的工傷認定,來到當地司法所尋求幫助,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A保安公司支付趙先生的醫藥費及工傷賠償款6000元。

槐軒君提醒,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一定要注意收集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如工作服、工資單、考勤表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總之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 | 順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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