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些摔伤,算不算工伤?(上)

实践中,我们可能经常会听到一些因“摔伤”引发的工伤纠纷。而司法判例中,对“摔伤”也非都认定为工伤。

因此,有人戏言,要使“摔伤”摔成工伤,还真是个技术活。

今天和明天,青见禾惠君汇集了一些有关因“摔伤”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判例,告诉大家一个“哪些摔伤是工伤”的标准答案。

今天的案例是:这几类摔伤,不属工伤!

①劳务关系者摔伤

【案情】

【判决】

②骑车自己摔伤

【案情】

【判决】

陈某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江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但其无证据证明所受伤害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

故陈某江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吉林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江的诉讼请求。

陈某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走路摔倒

【案情】

胡八一系某重庆学校厨师,居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2015年12月16日20时许,胡八一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台阶处时,不慎摔倒,伤及头部致其当场死亡。2016年1月13日,学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报材料。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胡八一此次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胡八一妻子不服起诉至法院。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八一系学校第一食堂的厨师,其工作场所应为食堂范围内和与其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场所。事故当天,其是在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致死。其摔倒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胡八一妻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夫是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伤致死,地点亦在工作场所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④路滑摔伤

【案情】

【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孙世庭受伤,虽然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孙世庭主张其为了上班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孙世庭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⑤外出吃饭摔伤

【案情】

事后,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迭某不服,以就餐

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过程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存储、收拾工具等行为,且必须强调在工作场所内。本案中,迭某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⑥工伤住院期间摔伤

【案情】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支持:刘 靓(劳动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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