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爬上阁楼“捡漏”摔伤,屋主未拒绝帮 忙要担责

平江县某村68岁的李某爬上同村彭某家阁楼“捡漏”|时不慎掉落至地面摔伤,法院判决由彭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8月25日上午,李某赤脚爬楼梯上到彭某家阁楼修缮房屋漏水问题,不慎从阁楼掉落下来摔伤。李某受伤后前往湖南省脑科医院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等多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巨额医药费,其伤情经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因李某与彭某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彭某承担侵权责任。彭某抗辩称两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义务帮工关系,彭某没有向李某支付报酬,并且拒绝了李某的帮助行为,彭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去彭某家修缮房屋漏水是被彭某雇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彭某支付了报酬或者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李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认定李某与彭某之间为雇佣关系。李某给彭某修缮房屋漏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明确拒绝了李某的帮助行为,彭某亦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李某与彭某之间符合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并未明确拒绝李某的帮工行为,帮工事实已发生,彭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成年人赤脚爬楼梯上到老旧的阁楼捡漏,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结果主观上亦存在过失,因此法院酌情认定由彭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