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升職加薪,他竟私自發文任命自己!結局就悲催了……

【基本案情】

盧某勇於1999年12月被招聘到廣東大亞灣核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東部分公司工作。

2011年12月21日,盧某勇與廣東大亞灣核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任該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一職,從事綜合管理工作。

2013年3月,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上級工會部門發文任命盧某勇為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工會副主席(主持工作)。

自大畈核電停工,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人員逐步減少。2012年12月25日至春節,時任總經理高某休假期間,口頭委託盧某勇負責公司日常事務的協調處理,但強調重要事項必須請示。

2012年底至2013年初,正值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上下任總經理工作交接之時。盧某勇在未辦理職級調整審批程序的情況下,製作提交了關於盧某勇等人薪資調整表,事後,送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時任總經理高某審批執行。

2013年元月初,盧某勇為提高本人和他人的職級待遇,未經籤批同意,進行虛假考察,製作關於盧某勇等人的考察報告。填制《咸寧分公司幹部考察方案表》,安排本單位職工作為考察人員在該表簽字確認,之後,製作廣核服鹹(2013)1號文件《關於盧某勇等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加蓋已被封存並由盧某勇保管的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舊印章。相關人員的職級由原先的6級定為7級,相應工資待遇從2013年1月1日執行。

2013年7月15日,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網站公開發布廣核服鹹(2013)5號《關於盧某勇等同志任前公示的通知》,該通知擬提拔盧某勇為綜合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核服集團第8職級)。按照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上級部門廣東大亞灣核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的人事規定,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須提供盧某勇從第6職級提拔到第7職級的文件及民主測評、考察報告、幹部任前公示結果報告。同時要求提供廣核服鹹(2013)1號《關於盧某勇等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的文件,該文件當時尚未簽發審批。盧某勇人憑印象重新起草了一份廣核服鹹(2013)1號文件,落款時間是2013年1月14日,未經審批,蓋了由其保管的公司印章,發給了集團人事部陳經理。事後,由於文件領導沒有簽字,根據廣核服集團審計的要求,需補充完善,加之有人舉報,由此,發現了盧某勇人的上述違規行為。2014年2月17日,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以廣核服鹹(2013)5號文不符合相關程序為由,以廣核服鹹(2014)4號文的形式,撤銷了《關於盧某勇等同志任前公示的通知》的文件。為了終結審計整改程序,應盧某勇要求,原任分公司負責人高某在2014年3月3日補辦的廣核服鹹(2013)1號《關於盧某勇等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的文稿上籤了“按集團審計要求完善相關程序和手續”的意見。

2014年7月24日,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向廣東大亞灣核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發函,徵求給予盧某勇開除處分意見,該工會委員會於同月27日簽署“經研究,同意對盧某勇開除處分。”同年7月31日,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以盧某勇在2013年1月至7月擔任咸寧分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未履行薪酬調整審批手續,擅自給自己及他人提薪。違反廣核服集團以及廣核服咸寧分公司《關於幹部選拔聘任及考核管理制度》、《幹部選拔聘任及考核管理規定》、《印章管理及使用規定》和《管理權限規定》有關規定,偽造虛假幹部考察報告,兩次偽造虛假崗位並私蓋分公司公章;違反廣核服集團及廣核服咸寧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管理權限規定》有關規定,根據咸寧分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規定》有關規定,下發廣核服鹹(2014)13號文件給予盧某勇開除處分的決定。並於2014年8月1日作出了與盧某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14年8月1日,盧某勇收到開除決定,8月6日,向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監察室申訴未得答覆。

盧某勇於2014年8月7日向通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於2014年11月16日作出通勞人仲裁字(2014)第07號仲裁裁決書,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規範為由,撤銷了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作出的廣核服鹹(2014)13號文件中的開除決定。

【一審判決】

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制訂的《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規定》第4.2.14、4.2.14.1、4.2.14.3、4.6.1、4.6.1.1、4.6.1.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主觀上故意違紀違規的;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盧某勇在擔任廣核服咸寧分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虛假幹部考察報告,違反程序兩次私蓋分公司印章(其中一枚系已封存),擅自發文給自己及他人提高職級。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對盧某勇作出開除處分決定。而開除與解除勞動合同都是終止勞動關係的手段,且開除從內涵上而言,同時包含了兩層含義:1.解除勞動合同,2.做出行政處分(處理)。

本案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對盧某勇作出開除決定的同時,於2014年8月1日,以同樣的理由,作出了與盧某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8月6日,按盧某勇入職時的家庭住址郵寄盧某勇,特快專遞上註明了盧某勇的電話號碼和快遞的文件名稱,投遞站安排二次投遞,且與盧某勇通話,盧某勇讓其將快遞退回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由此推定,盧某勇應當知道該快遞內容,可視為送達,符合法定要求。盧某勇提供的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原任負責人高翔在2014年3年3日補辦的《關於盧洪勇等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文稿紙上籤有“按集團審計要求完善相關程序和手續”內容的意見文書,不能必然推定盧某勇發文為自己和他人提升職級的行為是經高某同意且符合程序。盧某勇以其行為是經領導同意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解除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與盧某勇的勞動合同;二、雙方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辦理相關手續。本案受理費10元,由盧某勇負擔。

【二審判決】

盧洪勇對上述判決不服,向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盧某勇草擬的《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規定》系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對其職工進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而對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全體員工具有普遍約束力。盧某勇明知該規定,卻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虛假幹部考察報告,違反程序兩次私蓋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公章,擅自發文給自己和他人提高職級。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據此對盧某勇作出開除處分決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而開除系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員工懲罰性、強制性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開除決定一經作出,勞動關係即解除。

綜上,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盧某勇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審裁定】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即使依盧某勇所述,其職務晉升得到了公司原負責人高翔的同意,但依據核服集團及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關於幹部選拔聘任及考核管理制度》、《幹部選拔聘任及考核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司員工職務晉升須經民主測評、幹部考察、職級調整審批、任前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最終由公司發文聘任。盧某勇作為擁有超出公司一般員工管理權限的中層領導幹部,在公司新舊負責人工作交替期間,理應率先垂範、恪守公司規章制度、保證企業穩定過渡,然而其卻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虛構考察事實、擅自發文調整自己及他人職級待遇、私蓋公司公章,嚴重違反了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的幹部選拔聘任制度及印章管理制度,該行為違背職業操守、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符合中廣核服咸寧分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規定》規定的應給予開除處分的情形。一、二審法院認定廣核服咸寧分公司有權開除盧某勇,認定事實並無不當。

案號:(2016)鄂12民終54號、(2016)鄂民申2259號)

整理:勞動法學者劉靚

●法律支持:劉 靚(勞動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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