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義烏:通報9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酒後開車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公民應當恪守的法律底線,對黨員幹部來說更應如此。紀在法前,紀嚴於法。黨員幹部酒駕醉駕,不僅觸犯國家法律,更為黨的紀律和規矩所不容。為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堅決遏制酒後駕駛機動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樹立黨員幹部的良好形象,近日,義烏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9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1、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幹部陳紅斌(保留副科級待遇)醉酒駕駛案。2017年9月22日零時許,陳紅斌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5mg/100ml。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2017年12月,市紀委、監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2、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局蘇溪運管所副所長楊厲騰(副主任科員)醉酒駕駛案。2017年1月9日20時許,楊厲騰酒後駕駛小型轎車前往東陽,被東陽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0mg/100ml。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2018年4月,市紀委、監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3、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幹部陳金武(主任科員)醉酒駕駛案。2015年10月30日20時許,陳金武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95mg/100ml。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2016年6月,市執法局黨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7年3月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4、蘇溪鎮幹部陳林建(副主任科員)醉酒駕駛案。2017年4月7日凌晨1時許,陳林建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97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肆仟元。2017年9月市政府開除其公職,2017年12月市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5、義亭鎮幹部江榮高(主任科員)醉酒駕駛案。2017年3月3日18時許,江榮高酒後駕駛小型轎車途徑上佛線王阡村路段時,與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董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載有董某妻子饒某、女兒董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及董某等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後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68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2017年5月市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2017年7月市政府開除其公職。

6、市水務局退休幹部童元能醉酒駕駛案。2017年3月14日16時許,童元能酒後駕駛小型轎車途徑江東中路雞鳴山路段時,與他人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後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39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陸仟元。2017年7月,市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並降低退休待遇。

 7、市市場發展集團市場開發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詞林菜市場管理辦公室主任吳福洪醉酒駕駛案。2016年11月25日凌晨1時許,吳福洪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2017年7月,市場發展集團黨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7年8月免去其詞林菜市場管理辦公室主任職務並給予降職處理。

8、江東街道下灣村黨員吳建平醉酒駕駛案。2017年1月16日22時許,吳建平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42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陸仟元。2017年12月,市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9、北苑街道建設社區居委會委員趙堅醉酒駕駛案。2017年7月6日20時許,趙堅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2017年9月,北苑街道黨工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金華市紀委市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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