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開發商銷售完樓盤,產權轉移給業主,開發商還說停車庫是他的?

老帥253596855

第一,車位是怎麼規定的呢。物權法裡僅籠統地說,小區的公共面積包括走廊,綠地,停車位等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所有。所以很多業主認為,交房後,房屋產權轉移給業主,小區的車位也應該屬於業主的。憑什麼開發商還有權利出售地下車位?

第二,現實中小區的車位分為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大家發現沒有,地上車位從來沒有開發商出售,這就對了,因為地上車位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所有。地下車位呢,有一部分是人防面積人防車位,這部分車位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無權出售。至於可以辦證的那部分車位,開發商之所以可以出售,是因為在計算小區公攤面積時並未將地下車位面積計算在內。這樣開發商可以說這部分地下車位是屬於他的,又是另一筆收入。



律師獨角獸

小區的停車位之爭一直沒有停止過,到底車位是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物業,還是屬於業主。大家都不清楚。2016年廣東省高院判決了一個小區車位之爭的案子。但時至今日我們自己還是弄不清楚,什麼樣的車位應該屬於業主。下面我的一個律師朋友是這麼說的!


目前小區車位歸屬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建設區域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無論地上還是地下車位,根據《物權法》規定,開發商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是出租等方式確定車位的最終歸屬。




第二種是開發商履行法定義務配套建設的地下人防車位,這類車位為國家所有。這類車位開發商是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的。如果遇到戰爭或者大型災難,車位要無償提供給國家使用。這類車位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以上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供參考!


房事兒吐嘈

樓盤停車位分三種,一種是露天地上公攤面積劃的車位,產權是全體業主共有。物業管理可以租給需要的業主用於小區樓盤的公共費用。一種是國家規定的人防車位,理論上開發商只有平時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國家隨時可以徵收使用,業主可以二十年長期租用。一種就是開發商按規劃設計獨立投資,一樣公攤樓盤公共面積的,經過土地局和房管局獨立備案可以辦理土地和不動產使用權證的車位。和未售出的房子一樣這種車位在沒有出售前還是開發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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