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富順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文、張武、張力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張文妨害公務一案進行定期宣判。
案件起因
2017年8月11日早晨,吸毒人員張良在酒店不慎墜亡。8月13日中午,死者張良的兄弟張武、張力二人召集張文等親戚朋友十餘人來到酒店索賠,協商無果後,張武等三人便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遺像、花圈、蠟燭等鬧喪物品,開始在該酒店院壩內搭設靈堂,致使周邊群眾圍觀,附近道路一度陷入堵塞,酒店無法正常營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期間,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公安民警多次勸阻,三人置若罔聞。直至當晚20時許,張武等人仍不收斂,公安民警依法強制拆除靈堂,將張武等人帶離現場,但遭到張文的暴力反抗,致民警曾某左腰部和李某左面部軟組織受傷。
依法
嚴懲
富順法院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三被告人作出判決:
被告人張文犯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
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張武、張力犯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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