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絕調崗,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公司為啥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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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周某從2007年起任A酒店人力資源部經理。2014年8、9月份,人力資源部發生了集體修改勞動合同的事件。酒店認為,周某作為酒店人力資源部經理,未對人力資源和勞動合同管理等問題未能嚴格把關,私自組織偽造部分員工和自己的《勞動合同》,屬嚴重違紀,決定將周某調離原崗位任客房部領班(崗位調了、級別降了)。周某認為調崗無理,一直未到新的工作崗位報道。期間,酒店催促周某已經曠工,儘快上班,周某仍然拒絕接受。於是,酒店以周某累計曠工近3個月,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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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周某與A酒店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酒店有權單方決定調整週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周某同意服從A酒店前述工作安排,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在酒店人力資源部發生集體修改勞動合同事件的情況下,周某作為人力資源部經理親自參與其中,應承擔直接責任和相應的管理責任,故A酒店對周某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周某理應服從公司的調崗決定。而周某拒絕去新崗位上班,且在A酒店向其發出《曠工通知書》後仍然繼續曠工,持續曠工近三個月時間,其行為已嚴重違反A酒店《員工手冊》和法律規定,A酒店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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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一、A酒店能否單方調整週某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必須有約定和規定事由,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約定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約定或規章制度調崗。本案中,A酒店與周某明確約定,酒店擁有單方調崗權,周某同意服從。這就意味著周某放棄了調整工作崗位的合同變更協商權,在A酒店有正常理由調整工作崗位時,周某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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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酒店為何無須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並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A酒店《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1天以上或半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屬於嚴重違紀。簽訂勞動合同時,麗華酒店對《員工手冊》進行了公示,表明該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周某通知A酒店催告其到新崗位上班,周某長達近3個月時間未到工作崗位,已經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A酒店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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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與建議】

調崗會伴隨著工作地點、內容、職務、待遇的變化,實質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放棄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平等協商權,那麼單位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調整工作崗位,迫使勞動者出現錯誤而行使合同解除權。因此,預先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工作崗位,也就間接給予了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這樣,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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