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美国人取得我国农地承包权案说说承包农村土地被政府的收回

杨晨霖 律师


通过美国人取得我国农地承包权案说说承包农村土地被政府的收回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浙江温州人,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隔壁村有土地撂荒,当事人就联系上了隔壁村的村委,就想耕种这些土地,经过第二轮农村土地的承包,当事人与村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取得了1.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政策的规定,当事人也取得了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当事人也在1997年的时候,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隔壁村,连续耕种到了2008年,一直没有什么纠纷。

2008年开始,当地因靠近城区,土地规划要被征用,涉及到要拆迁补偿了。因当地靠近温州城区,土地升值巨大,当地老百姓就开始热闹起来了。

据当事人讲,也就是那一年,有3个美国人来找他们的麻烦,说是他们承包经营的1.5亩土地是他们的,要求返还。

原来这3个美国人是原来这个村的村民,在1995年开始逐渐移民到美国了,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就是他们的,移民后他们国内的户籍都被注销了。

这三个美国人是一家人,在移民的时候,人家比较聪明,家里四口人,人家只移民了3口,留下最小的儿子在村里,最小的儿子移民的时候比较小,一直在国内上学,户口也没有迁出,一直在村里。他们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一直没人耕种,撂荒的,村委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由当事人承包经营了。

2008年,人家了解到了村里的土地要被征用,人家移民到美国的三口人由把户口从美国给活生生迁回来了,又加入了中国籍,迁回老家的村里了,通过父母投靠的方式,又迁入了其小儿子是户主的农户单位了。

这几个美国公民人家迁回户籍后,就开始紧锣密鼓的维权,要求当事人返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双方经过仲裁,诉讼等维权方式,从2010年到2018年终于有了结果,当事人败诉,法院支持了这几个原是美国人的诉求,判决当事人承包经营的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这几个原是美国公民的人所有。

这个案子当事人找到我们,想让我们来看看有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很不服气,几个美国人怎么就来中国堂而皇之的把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抢走了。觉得中国的法律怎么不支持中国人,反而是支持美国人了。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的土地被村集体(政府)收回的条件有哪些?

2、农村土地经营权下的土地被收回后,原承包经营权下的农户救济途径有哪些?

3、农村农户单位内,人口数量的变化,是否要对承包经营的土地做相应的调整?

4、村集体(政府)调整集体成员之间的承包土地,需要哪些程序?

第一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的土地被村集体(政府)收回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农村农户承包经营权下的承包土地的收回,在目下的法律法规中,只有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有相应规定,之后颁布的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这就是悬在农户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边远山区的农户来说,没有任何杀伤力,但对于城市周边,尤其是大城市周边的老百姓来说,那就太有杀伤力了。

如果按照该法的规定,连续撂荒弃耕两年,就会成为那些打歪主意的村干部收回你土地的理由了,如果面临拆迁和征用,那你的损失可就大了。

第二个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下的土地被收回后,原承包经营权下的农户救济途径有哪些。

基于各方面的社会稳定因素的考虑,我们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上位法的规定很严格,在下位的相关政策以及细则司法解释中,对于上位法有不同的规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下的土地被收回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也有这样的国家法律特色。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体现了这样的特色。

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下的土地因撂荒弃耕,被村集体(政府)收回的,被收回土地的农户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土地,第三人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都要支持的。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的依据就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败诉的。

第三个问题,农村农户单位内,人口数量的变化,是否要对承包经营的土地做相应的调整。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诉讼中也提出了,被告一家4口人,移民3口人,只剩一口在村里,其土地承包调整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央办公厅的很多文件政策规定,一直强调稳定农村承包关系,其中就说到了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一条原则,那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单位户内人口的增减,不影响户内承包土地数量的变化。

第四个问题,村集体(政府)调整集体成员之间的承包土地,需要哪些程序?

在本案中,被告也就是那几个原来的美国公民,提出村集体,调整土地承包的程序不合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院在审判中也认可了这一点,村集体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经过了这些程序的证据,来证明对那几位美国公民土地进行承包土地的调整。

在本案中,人家这几个美国公民是很聪明的,人家首先明确了全家移民就意味着失去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农村户籍的优势。人家留一个,在拆迁征用将有极大利益前,人家通过父母子女之间的投靠,又把户口牵回来,加入中国籍,继续享受国内农村户籍的巨大红利。

在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官司怎么打都是要输,不论是从调整的程序,以及该类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人家收回土地都是占有上游特色法制的优势。

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输了这个官司,并不意味着失去拆迁安置的权益。对于农村拆迁安置,一般都是按照是否是该集体成员来作为享受权益的依据。在本案中,当事人全家6口人都是该集体成员,拆迁安置也是按照人头平均安置,也就是那几个美国人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当事人家还要多享受两个人的,并没有减少,并不吃亏。

在本案中,幸亏当事人当年把户口迁过去了,要不然那损失可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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