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捅人後又施暴 湘潭一涉惡團伙主犯獲死刑

5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議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劉定波、周智國、趙志湘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了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判令張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周某等人的物質損失共計3萬餘元。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定波、周智國、趙志湘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一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在刺傷張某後,還糾集被告人劉定波、周智國繼續毆打張某,並阻止死者家屬進行施救,還利用傷害張某一事來威脅其他未交“凳子費”的租賃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議糾集同夥,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湘潭縣石潭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被告人張議及其同夥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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