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友律师事务所
不能一概而论!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
集体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等费用,其产权证
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
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
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
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
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甚至有些“小产权房”根本就是违法建筑,不具有财产性质。
对于农村的房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转入,理论上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对于事实上是违章建筑的房屋,严格地说不具有财产性质,应予依法拆除,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有过类似解释,不得执行。
证道
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确什么是小产权房。网上很流行的说法是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产就是小产权房,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武断的。国土资源部曾表示,目前仍然未对小产权房正名,严禁借改革之名将小产权房合法化。这说明什么?说明小产权房本身是不合法的。那么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产都不合法吗,显然不是啊。比如农民利用宅基地依法批准修建的自用住房,怎么会不合法呢。所以,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规建设的房产,或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出售的宅基地上房产。这类才不能登记办证,属法律限制范围。
说清楚了什么是小产权房,执行的问题相应就直观了。小产权房不合法(至少目前如此),不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申请执行。如果执行,则意味着将违法的房产合法化,这不符合法制精神,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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