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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大道交警大队连续查获两起无证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24日15时30分许,金色大道大队民警在金武高速武威北收费站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甘GE9***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检查点时,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车熄火接受检查,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许某拿出行驶证交给民警查看,并未出示驾驶证,随后在民警的询问下许某称自己无驾驶证。违法行为人许某陈述,24日11时左右,同车驾驶人荆某驾驶甘GE9***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张掖高台县出发准备到武威,行驶至金昌附近荆某说他有点累,把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许某驾驶,在行驶至金武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处。荆某持B2驾驶证,并且承认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许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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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9时许,金色大道大队民警在金武高速武威北收费站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甘M3H***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检查点时,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车熄火接受检查,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何某拿出行驶证交给民警查看,并未出示驾驶证,随后在民警的询问下何某称自己并无驾驶证。违法行为人何某陈述,25日8时30分左右,高某驾驶甘M3H***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凉州区下双镇出发准备回庆阳,行驶至中途高某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何某驾驶,在行驶至金武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处。高某持C1驾驶证,并且承认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何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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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上两件案件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许某、何某予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荆某、高某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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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危害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

而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四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因此,在这里金大蜀黍再次提醒大家,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万万不可以身试法,不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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