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離職了,公司扣了兩個月的工資是否合法?

刮開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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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做法是不合法的,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我們可以從是否應該扣工資和應該扣多少工資兩個方面來討論一下。


1、曠工離職是否違法,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認定員工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38條具體規定可自行上網查詢)


沒有提前30天或者是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在未取得公司的同意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通過以上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離職可以,是每個員工的權利所在,公司無權利不允許你辭職,但是並不是申請了辭職就可以自行離開或者是曠工的,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以後才可以走人。如果在申請離職的30天之內,你和用人單位意見達成一致,你在提交離職協商一致的後就可走人,就不需要等到一個月以後走人了,這樣也不會有任何的經濟損失。


像問題中所說,在申請離職後,不到規定中可以離職的期限,便擅自曠工離職,公司是可以要求員工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的。


2、應該扣除多少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以,勞動者當月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須發多少天的工資,曠工的時間不應扣發工資,如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最多隻能扣除當月工資的20%。


綜上所述,因曠工離職的原因公司是有權力扣除你一部分工資進行經濟補償的,這個是無可厚非的,畢竟是自己有錯在先,但是扣除的錢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扣除太多導致不符合法律中所規定的有關條例這個問題我們是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的,一碼歸一碼,離職和工資是兩個部分,都要符合法律規定才可以。所以說獨自曠工離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扣除兩個月的工資是不合法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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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員工離職一般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你倉促離職不說還曠工很可能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公司向你要求賠償金是合理的。

你這樣也很不負責了,就算你急也可以協商解決,員工都跟你這樣公司還怎麼開。


小魚蘇妙

公司做法不合法,不過你也有不對的地方,提醒一句,勞動仲裁程序複雜還要請律師,你要把企業欠你的算一遍,企業也要把你欠公司的算一遍,算起來你是虧的,假如說你沒理虧,建議去勞動監察追回去工資就可以了,不需要勞動仲裁,看你自己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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