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再審申訴案件中,律師都可以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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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要通過當事人(代理申訴律師)申訴來啟動再審,都非常之難。

但是不能因為難就消極不做,要儘量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尋找再審啟動的事由。具體的程序如下:

1.調查、會見與溝通

理想的申訴效果從來都不是辯護律師的獨角戲,申訴之前,辯護律師需要通過與當事人會見,與當事人密切溝通案情與法律。

此時當事人往往已經在監獄執行刑罰,辯護律師一般是接受當事人家屬的委託,帶齊委託手續前往監獄或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同時,辯護律師亦須與終審人民法院進行溝通,將案件二審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給終審人民法院。

2.遞交委託材料,儘快閱卷,確定具體的申訴方案

閱卷是律師開展申訴、辯護工作的前提,律師接受委託後,需第一時間向終審人民法院遞交委託材料,並進行閱卷,從在案事實與證據中尋找具體的有利事由,確定最終的申訴和辯護方案。

3.出具專業的申訴狀等材料遞交終審人民法院,促成再審

通過會見與閱卷,出具專業的申訴狀,結合其他申訴應提交材料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促成再審。 在申訴材料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375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院再審審查立案的內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若向本案終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申訴被駁回,則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4.若再審審查決定重新審理,則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律師需要以專業的辯護詞、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促使本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如果原審判決是一審判決,則按一審程序審理。 再審階段,辯護律師須出具以全案事實、證據為依據的辯護詞、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提出二審判決在實體上、程序上存在的問題,促使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但是,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一般不大,若能促使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在案件的重審中實現有效辯護是比較可取,且較為現實的。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上文的曾律師回答的非常全面,我再敘述,也是狗尾續貂。不過,針對跟帖的評論,我只是從我們接待的律師談一點看法。

一是律師大部分是正規的,這就建議選擇律師時,要選擇正規律師事務所有職業資格證的律師,他們都是通過國家司法部認定的,業務嫻熟。

二是儘量不要聽信個別律師所稱的公檢法有關係,有門路,這種律師在工作中經常會碰見,他們談的不是業務,而是關係。一有案子,就會向當事人打包票,稱其如何如何,而不談案件如何,他們關心的是辦到那一步需要你掏多少錢。


三是選擇了律師,就儘可能把掌握的證據,材料向律師遞交,律師可以通過他們的調查,詢問,向辦案部門出具法律文書或者意見函,這對辦案部門全面掌握證據也很有幫助。當然,前提是遵守規則,不串供,不做偽證,不提供虛假證言,否則,是要觸犯刑律的,涉及好幾個刑事罪名,得不償失。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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