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停,封條不能隨意貼!

企業關停,封條不能隨意貼!

2017年是“煤改氣”最激進的一年,全國不僅多地出現用氣荒,很多燃煤企業也因此遭受“滅頂之災”。近日本所就接觸到一起因燃煤引起的環保關停案。當事企業位於陝西某市。該企業成立至今十餘年,名下國有土地七十餘畝,經營狀況良好,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多次獲得包括龍頭企業、示範企業、環保先進單位等殊榮。然而,這個曾經被評為環保先進單位的企業,也被環保局貼上了封條。

當事企業生產線上的烘乾工序主要使用蒸汽烘乾機搭配燃煤鍋爐完成。2017年當地推進燃煤鍋爐拆除、改造政策,當事企業迫於政府壓力,自行拆除鍋爐。之後,區環保局未作出任何決定書便將當事企業配電室及主要生產設備貼上封條,至今已半年多仍未解封。企業生產停滯,不得不辭退員工,低價變賣未查封機器設備,目前還面臨鉅額銀行貸款逾期仍未償還。

“煤改”背景

2013年國務院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此後,各地紛紛制定並推進煤改政策,比如《四川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及其年度實施計劃、《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汙染防治規劃》等,本案當事企業所在的陝西省也制定《陝西省“治汙降霾·保衛藍天”五年行動計劃(2013—2017年)》,對燃煤使用、鍋爐拆改作出進一步規定。

燃煤鍋爐拆不拆

1、能改造的不必拆。

在我國,各項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往往遭遇地方政府層層加碼、一刀切等不規範的做法,煤改也不例外。鍋爐造價動輒數十萬,拆與不拆都應當謹慎決定。在決定是否拆除前,應當研讀相關規定。以《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汙染防治規劃》為例,其中明確提出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其他地區,改用型煤或潔淨煤。《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也提出,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其他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淨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系統。此類規定本文不一一列舉,可以肯定的是相關政策是開了合理的口子的,對於可以改造、可以使用替換能源的並未要求強制拆除。

2、政策原因拆除須補償。

法不溯及既往是各個法律領域的通用原則。政府不能用嗣後施行的法律、政策去約束、追究在先已經存在的合法行為,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作出調整的,政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合理補償。鍋爐建造前向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了審批備案,建成後通過特種設備檢測合格投入使用,是合法存在的,此種情況下,因政策原因確須拆除的,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3、政府擅自拆除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未進行合理補償前,當事人對鍋爐享有的權利並未滅失,政府擅自拆除就直接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應當承擔違法行政的法律責任。

封條怎麼貼

行政執法中,封條是政府對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的物化表現。根據《行政強制法》《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環保局有權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汙染物排放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查封前,環保局應當先內部報批、調查詢問、製作查封決定書及查封物品清單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決定書應當載明查封理由、依據、期限,查封場所、設施、財物名稱和數量,以及救濟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期限。查封后,環保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的三十日期限內(經依法批准可延長三十日)作出處理決定,存在違法事實的進行沒收、銷燬,應當解除查封的作出解除查封決定。

本案中區環保局明顯存在的違法點有三個:

第一、查封對象錯誤。當事企業是依法經過環保審批建設的,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政策調整導致燃煤鍋爐可能不符合新政策。在鍋爐被拆除的情況下,查封對象已不存在,不應當對當事企業其他生產設備進行查封。

第二、沒有製作、交付查封決定書及清單,程序違法。

第三、查封期限超期。法定的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過審批程序可以再延長三十日。當事企業被查封半年多,嚴重超期。

律師分析

當事企業找到本所時,企業已經關停半年多。雖然區環保局的查封行為還在法定的起訴期內,但通過訴訟並不能達到企業心理預期。本案最佳時機有兩次:第一次是在政府要求當事企業拆除鍋爐時;第二次是在區環保局進行查封時。針對鍋爐拆除,當事企業因為證照齊備,不必自行拆除,反而可以通過自身合法性爭取保留或者進行改造,確需拆除的還可爭取過渡期限,先引入新能源新設備並爭取政府補償和補貼,均可實現生產不中斷。針對區環保局查封,當即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把時間儘量縮短,以當事企業的經營情況是可以承受一定時間的歇業的,與此同時,利用查封期限引入新能源新設備,可保障解封后的正常經營。當事企業因為錯失良機,且後續又錯誤決策變賣生產設備,導致資金鍊徹底斷裂,重新組織生產幾無可能。

本所也藉此提醒廣大中小企業主,我國民營企業生存之路本就艱難,中小型企業更是如此,政策風險遠比商業風險來得猛烈得多。企業應當重視日常法律風險防範,且遭遇重大變故時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才能更好地帶動企業走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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