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停,封条不能随意贴!

企业关停,封条不能随意贴!

2017年是“煤改气”最激进的一年,全国不仅多地出现用气荒,很多燃煤企业也因此遭受“灭顶之灾”。近日本所就接触到一起因燃煤引起的环保关停案。当事企业位于陕西某市。该企业成立至今十余年,名下国有土地七十余亩,经营状况良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次获得包括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环保先进单位等殊荣。然而,这个曾经被评为环保先进单位的企业,也被环保局贴上了封条。

当事企业生产线上的烘干工序主要使用蒸汽烘干机搭配燃煤锅炉完成。2017年当地推进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政策,当事企业迫于政府压力,自行拆除锅炉。之后,区环保局未作出任何决定书便将当事企业配电室及主要生产设备贴上封条,至今已半年多仍未解封。企业生产停滞,不得不辞退员工,低价变卖未查封机器设备,目前还面临巨额银行贷款逾期仍未偿还。

“煤改”背景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此后,各地纷纷制定并推进煤改政策,比如《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其年度实施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本案当事企业所在的陕西省也制定《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对燃煤使用、锅炉拆改作出进一步规定。

燃煤锅炉拆不拆

1、能改造的不必拆。

在我国,各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遭遇地方政府层层加码、一刀切等不规范的做法,煤改也不例外。锅炉造价动辄数十万,拆与不拆都应当谨慎决定。在决定是否拆除前,应当研读相关规定。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为例,其中明确提出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型煤或洁净煤。《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也提出,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此类规定本文不一一列举,可以肯定的是相关政策是开了合理的口子的,对于可以改造、可以使用替换能源的并未要求强制拆除。

2、政策原因拆除须补偿。

法不溯及既往是各个法律领域的通用原则。政府不能用嗣后施行的法律、政策去约束、追究在先已经存在的合法行为,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作出调整的,政府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锅炉建造前向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了审批备案,建成后通过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是合法存在的,此种情况下,因政策原因确须拆除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3、政府擅自拆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未进行合理补偿前,当事人对锅炉享有的权利并未灭失,政府擅自拆除就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封条怎么贴

行政执法中,封条是政府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化表现。根据《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保局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查封前,环保局应当先内部报批、调查询问、制作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理由、依据、期限,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名称和数量,以及救济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查封后,环保局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的三十日期限内(经依法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存在违法事实的进行没收、销毁,应当解除查封的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本案中区环保局明显存在的违法点有三个:

第一、查封对象错误。当事企业是依法经过环保审批建设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政策调整导致燃煤锅炉可能不符合新政策。在锅炉被拆除的情况下,查封对象已不存在,不应当对当事企业其他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第二、没有制作、交付查封决定书及清单,程序违法。

第三、查封期限超期。法定的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过审批程序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当事企业被查封半年多,严重超期。

律师分析

当事企业找到本所时,企业已经关停半年多。虽然区环保局的查封行为还在法定的起诉期内,但通过诉讼并不能达到企业心理预期。本案最佳时机有两次:第一次是在政府要求当事企业拆除锅炉时;第二次是在区环保局进行查封时。针对锅炉拆除,当事企业因为证照齐备,不必自行拆除,反而可以通过自身合法性争取保留或者进行改造,确需拆除的还可争取过渡期限,先引入新能源新设备并争取政府补偿和补贴,均可实现生产不中断。针对区环保局查封,当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把时间尽量缩短,以当事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可以承受一定时间的歇业的,与此同时,利用查封期限引入新能源新设备,可保障解封后的正常经营。当事企业因为错失良机,且后续又错误决策变卖生产设备,导致资金链彻底断裂,重新组织生产几无可能。

本所也借此提醒广大中小企业主,我国民营企业生存之路本就艰难,中小型企业更是如此,政策风险远比商业风险来得猛烈得多。企业应当重视日常法律风险防范,且遭遇重大变故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才能更好地带动企业走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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