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分包部分的税应该怎么处理?

利安达VIP

随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整个的征式方式与营业税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毕竟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计算方式也有相应的变化。


我们也了解到,在建筑行业分包现象很普遍。比如甲建筑公司中标一项目,甲公司不直接承建而转给乙公司干,乙公司一家干不完整个项目,而转给丙公司。甲建筑公司就称为总包方,乙公司、丙公司就称为分包方。


那么他们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由于题主有些问题没交代清楚,这里要分情况予以介绍:

总包方税务处理

沿用上述案例,甲建筑公司中标一项目,分包给乙公司承建设,5月份收到工程款800W,购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200W,支付分包款200W,分包方已开具发票。请分别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计算甲建筑公司应纳额。

1、简易计税

(总包款-分包款)÷(1+征收率)×征收率

(800-200)/(1+3%)*3%=17.48W

假如采用简易征收计税,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7.48W。


2、一般计税

(销项一进项)÷(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销项=(总包款-分包款)/(1十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00-200)/(1+11%)*11%=59.46W

进项=200/1.17*0.17=29.06W

应纳增值税=销项-进项=59.46-29.06=30.4W

假如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则当月应纳税额为30.4W。


分包方的税务处理

按题目所说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就假设分包方为小规模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支付给乙公司200W的分包款。那么如何计算乙公司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00/(1+3%)*3%=5.83W

乙公司当月应纳税额为5.83W元。

如果乙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丙公司,支付100W的分包款,已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发票,那么又该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200-100)/(1+3%)3%=2.91w

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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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税务

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相关涉税处理

税收里的那些事之建筑服务业工程分包。目前,建筑服务业里分包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可以说分包业务是建筑项目难以割舍的。原因很多,这里就不总结分析了。工程总包、分包相关增值税处理各有各的特点。接着这个机会,我们来梳理相关内容。



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揽工程,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涉及到发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增值税务处理。首先要分为两种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发包方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征收计税和简易征收计税。两种计税方式处理方法区别很大。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计税下的分包工程

一般纳税人满足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三个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征收率为3%,以工程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 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①工程所在地预交税款。一般纳税人收到工程款,先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应预交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预交完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完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注意:开具的发票为全额发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额。

③开具完发票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开具发票的次月,建筑企业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请注意:申报的销售额为扣除分包款的余额。因为之前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交过税款,所以可以直接抵减预缴的税款,实际申报纳税为零。

总结一下:预交税款为工程总价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申报纳税销售额也为扣除分包额的余额,开具发票为工程总造价

例如:建筑企业A为一般纳税人,承包一个项目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总造价为100万元。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B一部分工程,金额50万元。A和B如何计税?

首先,A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50)÷(1+3%)*3%=1.46万;回到工程所在地开具100万元的发票;纳税申报时扣除50万元,按照50万元申报纳税,因为之前已经预缴过税款,申报的时候直接抵减税款,申报机构所在地实际纳税为零。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50万元的发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50÷(1+3%)*3%=1.46万元。

看到这篇文章,一定要看这张图,一图带你知晓建筑业计税:


一般纳税选择一般方法计税下的分包工程

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简易征收计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 以工程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①工程所在地预交税款。收到工程款,一般纳税人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应预交增值税=(全部的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预交完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完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的专用发票。请注意:开具的发票为为全额发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额。

③开具完发票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的次月,建筑企业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请注意:申报的金额为工程总造价,不扣除分包的金额。这里,进项税可以抵扣。

总结一下:预交税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申报纳税销售额为工程总造价,开具发票的金额也为工程总造价

例如:建筑企业A为一般纳税人,承包一个项目工程造价为10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B一部分工程,金额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和B如何计税?

首先,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50÷(1+3%)*3%=1.46万元。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100-50)÷(1+11%)*2%=0.9万元;回到工程所在地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时按照100万元的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100÷(1+11%)*11=9.9万元,进项税额为B公司开具的50万元专票对应的税额50÷(1+3%)*3%=1.46万元,当月实际纳税9.9-0.9-1.46=7.54万元。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分包工程给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梳理情况。总结来说,就是要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率调整为10%。

文:税里税外~带你了解税收里的那些事


税里税外



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计算分包部分的税款有两种方法。

一是全额计算方法;

二是差额计算方法。

下面以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全额计算方法)

A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施工项目为1110万元,为清包工项目。分包给B公司618万元,B为小规模纳税人。项目完工后,B企业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8万元,并向A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8万元。

计算A企业2017年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1110÷(1十11%)=1000

销项税额=1000x11%=110

进项税额=18

应纳增值税额=110一18=92

案例二(差额计算方法)

A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施工项目为1110万元,为清包工项目。分包给B公司618万元,B为小规模纳税人。项目完工后,B企业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8万元,并向A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为18万元。

因为是清包工项目,所以A向国税局备案申请简易征收。因此A企业可以选择差额征收,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计算A企业2017年应纳增值税额。

差额征收的销售额=(1110一618)÷(1十3%)=477.67

应纳增值税额=477.67x3%=14.33

A企业向甲方开具3%征收率,工程项目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有分包工程的计算应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全额征税,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税月静好35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分包部分的税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真的需要深思一下。

首先回答一下建筑类公司包括的内容有:一建筑、二公路、三市政公用、四电力、五港口与航道、六铁路民航、七水利水电、八通信与广电、九矿业、十机电。



有的建筑公司要做以上好几种工程项目,有的建筑公司只做以上一项工程项目。



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公司,因为一个完整工程项目需要分包给好多有资质的或纯劳务的小规公司(也就所谓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帮助完成一些小项目。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分包给小规模企业税务处理:

首先要签订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 结算方式。(假如本合同按三期确认,分别为20%首期60%中期尾期20%)

比如按计量工程量来计算:

如某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目前工程款增值税为11%(2018年5月1日后要调到10%)招标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价款500W。工程合同日期2017年4日至2019年3月止,XX分包公司合同签订金额为70W,承接分包合同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假如本合同按三期确认,分别为20%首期60%中期尾期20%)

如在2017年12月某某建筑工程计量工程量完成为20%

因分包合同有规定所以分包合同所以xx分包公司也按总价款计量工程量20%代开增值税专票。

所以2017年12月某某建筑公司

应确认收入二500WX20%=100万开具增值税发票(专,普票根据合同规定)

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100÷1.11x0.11=9.91万

根据分包合同规定所以2017年12月XX分包公司

应向某某建筑公司开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某建筑公司进项发票70WX20%=14万

某某建筑公司增值进项税额为14÷1.03x0.03=0.41万元

某某建筑公司2017年12应交增值税为销项一进项9.91一0.41=9.5万元

如在2018年12月某某建筑工程计量工程量完成为60%

所以2018年12月某某建筑公司

应确认收入二500WX60%=300万

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300÷1.11x0.11=29.73万

根据分包合同规定所以2018年12月

XX分包公司 应向某某建筑公司开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某建筑公司进项发票70WX60%=42万

某某建筑公司增值进项税额42÷1.03x0.03=1.22万元

某某建筑公司2018年12应交增值税为销项一进项29.73一1.22=28.51万元

同上尾款最后20%,同上计算方法一样。按完成计量工程量开具发票,次月申报交纳增值税,并申报个税,地税三小税,缴纳。

建筑工程简易征收有三点:一假供材(这点为业主出材料只管用不涉及收入也不涉及成本。)

二清包工(为劳务分包)因工程项目涉及比较多如果某某建筑公司按清包工简易征收确认收入那不正确,因为本身就清包工怎么还劳务外包。

三老合同因为2016年4月起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有一些未完工,未结款的老项目的增值税还按营业税3%税点交税,(必须到税务局备案)但不能够抵扣。本题中不涉及简易征收因为合同签订在2017年。

清包工项目如果某某建筑公司做专门清包工工程可以按3%简易征收开具发票,那可能不涉及分包劳务了。

以上都是我个人做会计的经验和观点!希望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在知识海洋里摸爬滚打!✌✌✌🌷🌷🌷🐾🐾🐾💐💐💐谢谢大家!!!👍


税达人7061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有老项目与新项目之分,对于一般纳税人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新项目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11%的税率。

1、建筑工程老项目

老项目:是指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日期确定

如果是老项目且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就要按项目的应纳税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分包给小规模的项目,由小规模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成本的凭据

计税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3%=工程款/1.03*3%

注:不要让分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产生滞留或进项转出的麻烦。

2、建筑工程新项目

新项目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11%的税率。如果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认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税率也是3%,但至少可抵扣(注: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依然是3%)


财税路人

建筑公司针对该项目选择的如果是正常征收:

1.请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3%专票。

2.建筑公司凭票抵扣,正常申报。

建筑公司针对该项目如果选择的是简易征收(税务要备案):

1.请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即可,建筑公司凭票列支成本。

2.建筑公司给业主也开3%的票,视业主要求看是专票还是普票,但税率都是3%,申报时正常申报即可。如果分包出去的是劳务,即取得小规模的票是劳务费,建筑公司申报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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