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被抓,被骗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现在传销的种类、模式实在太多,总是有人鼓动您,声称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可以去工商局查验营业执照,董事长和哪个领导人见面、又得了创新奖、报纸电视台都报道……,如何等等,这些噱头只是为了拉您入伙,成为他们下线而已。

如何辨别是不是传销,符合以下三点:

1.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2.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

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

传销没有所谓的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之分,在我国,所有传销都是非法的。

传销参与者大概分三类:第一类是组织策划传销的,也就是传销盘的头目和骨干。第二类是介绍、诱骗、胁迫他们参加传销的,也就是发展过下线的人。第三类是参加传销的,就是最后一棒。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被传销组织诈骗财物,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对于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受害人可提供有关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意味着破案后,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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