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組織被抓,被騙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現在傳銷的種類、模式實在太多,總是有人鼓動您,聲稱公司是合法註冊的,可以去工商局查驗營業執照,董事長和哪個領導人見面、又得了創新獎、報紙電視臺都報道……,如何等等,這些噱頭只是為了拉您入夥,成為他們下線而已。

如何辨別是不是傳銷,符合以下三點:

1.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

2.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形成層級網絡;

只要符合這三個特徵,就肯定是傳銷。

傳銷沒有所謂的非法傳銷和合法傳銷之分,在我國,所有傳銷都是非法的。

傳銷參與者大概分三類:第一類是組織策劃傳銷的,也就是傳銷盤的頭目和骨幹。第二類是介紹、誘騙、脅迫他們參加傳銷的,也就是發展過下線的人。第三類是參加傳銷的,就是最後一棒。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被傳銷組織詐騙財物,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對於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通過偵查獲取有關證據,受害人可提供有關線索,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破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這意味著破案後,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及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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