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這個困惑哎,帶病投保,會被拒賠嗎?
投保時,保險公司會詢問投保人的身體狀況,簡單來說:
如果投保人告知病情後,保險公司仍同意訂約的,當然要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保險公司理賠時才知情的,可以不予賠付。
如果保險公司沒詢問怎麼辦?
那就是本期案例要討論的問題了……
腹部不適,
被確診腫瘤
2013年,
陳強和田芳離婚,
兩人共同生育的一子一女,
隨母親田芳生活。
2016年6月的某天,
陳強因腹痛,
後經診斷,
確診為:
腸梗阻、橫結腸腫瘤。
辦理壽險,
未充分詢問
得知自己身患腫瘤,
陳強擔心自己
在世時間不多了,
一子一女還未成年,
讓他十分牽掛。
於是,
陳強就委託前妻田芳,
幫他投保壽險。
保險辦理過程中,
業務員未
詢問陳強的身體狀況,
就訂立了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20萬元,
保險費每年繳納1萬元;
受益人為其子女,
受益份額為各50%。
請求理賠
被拒絕
保險合同訂立後,
陳強分別在2016年、2017年
交納了兩期保險費。
2017年年底,
陳強病情惡化,
兩次就醫沒有好轉,
於2018年5月去世。
2018年8月,
田芳替其子女向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以陳強
未如實告知病情為由,
拒絕賠付。
其後陳強子女作為受益人,
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後,
判決保險公司賠付
保險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綜上,只有當保險公司明確詢問後,投保人仍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病情的,保險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
結合本案
本案中,雖然簽訂人壽保險合同系田芳代理陳強完成,但該保險合同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陳強。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在明知投保人沒有到場的情況下,應當向投保人核實身體狀況等基本情況,但保險人疏於風險管控,沒有詳細詢問核實,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官寄語
近年來,在保險代理市場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缺失,執業不規範的現象,如本案保險代理人未履行詢問義務,導致投保人帶病投保。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培訓,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素養,規範保險代理人的執業行為,從源頭上杜絕糾紛的產生。
作者 / 酉陽縣法院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