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電話出處方簽有什麼處罰?

手機用戶5954279976


醫生電話處方與口頭醫囑區別不大,如果在搶救重大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經過單位主管醫療部門授權醫生協同藥師,家屬同意,用藥合理的情況下我個人遇見不應該有處罰。醫生個人行為除特殊情況一般我考慮醫生不會下電話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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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聽過口頭處方,我國應該不承認口頭處罰的存在,所以我國是沒有口頭處方這種形式的,比如你去藥房拿藥憑沒有紙質處方是無法拿藥的。醫生不會開具口頭處方,更無權開具口頭處方,

如果把口頭處方視為一種醫囑,到是有相關管理規定。

口頭醫囑制度:

1.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口頭醫囑僅限於緊急搶救時執行。

2.緊急情況下醫生可下達口頭醫囑,護士執行時必須複誦一遍,確認無誤後執行。

3.給藥時,須與醫生再次核對藥物的名稱、劑量、用法,確保用藥安全。

4.保留用過的空安瓿,經二人核對後方可棄去。

5.將口頭醫囑內容及時登記在《口頭醫囑本》上,並請下達口頭醫囑的醫師和執行護士在《口頭醫囑本》上簽名。

6.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醫生根據搶救用藥記錄補開醫囑。

7.護士在醫囑執行單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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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醫生,我們深知,醫療文書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處方作為醫療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管是正文還是醫生署名,都是有利於患者的維權憑據和法律依據。尤其在目前我國醫患關係普遍緊張的當下,處方的規範書寫,更顯其重要性。

所以,別以為處方隨便寫或不寫都無所謂,違反規定要受相應的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要依法執業才對!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從上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處方不但不能亂寫,更不能不寫。而像深圳濟華門診部牙科醫生這種違規書寫處方的錯誤行為,不但不利於處方的規範管理,也不利於醫療安全的保障。最終,他們也因此受到了處罰。

因此,作為醫生,我們不但要用精湛的醫術服務患者,還要用認真的態度書寫處方等各種醫療文書,任何僥倖心理和為違規書寫處方找藉口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