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现

在中国古代,有一项“除名制度”,何谓“除名”?就是指那些被统治者开除或废除官籍的官员的一种刑法手段。除名制度萌发于秦朝时期,但要说它真正真成型的朝代,却不得不提到隋。《隋书》中,除名制被证正式列为刑法篇,其中规定

:“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将除名制度列为刑法中的对官员的处罚手段。当然,在隋朝的统治者将除名制度正式列为刑法手段之时,它就已成为隋朝统治者手中的一把利刃。

一、隋朝建立时期短,政局动荡不安,人心惶惶,官场中鱼龙混杂,“除名制度”应运而生

从北周至隋以来,统治者在选任官吏上就不分“清浊”,导致官吏分途。官场之中鱼龙混杂,风气极其浑浊。在这样的官场风气之中,“除名制度”的出现犹如一股清泉,洗刷了隋官场之中的藏污纳垢、明推暗就、自私自利等污浊复杂的风气。

隋朝建立时间比较短,政局一直处于不稳的状态,外加常年受到外来骚扰,“除名制度”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应运而生。

隋朝“除名制度”有明确规定官员职务犯罪,凡是官员有贪污受贿、失职、不为百姓服务等行为,一旦被举报发现,势必严查。包括在军事犯罪中。因为害怕敌人,弃兵而逃、管理的地方被攻陷等行为,同样要受到严惩。

其中最严重的便是触及政权,官员之中互相勾结,官官相护,结党营私等危及破坏国家政治安全等行为,是统治者最忌讳的。以上几方面只是其中最重要的几方面。凡是触碰到了其中的任意一点,都要接受“除名制度”的惩罚,而“连坐”便是基本操作。

因官员一人的过错便要累及家人,邻居等。非常残酷,但就是应为“除名制度”的残酷与不近人情,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据数据统计,除名制度的隋朝的使用是最频繁的。在隋朝,被除名制度牵扯涉及的犯罪官吏多是身份地位显赫的皇室宗室,不仅有皇亲贵族更有一些跟随隋的开国者打下天下,开工立业的异性王。

被除名的多是靠近京城的中央官员或者是地方上的高官,这些被除名的官员在当时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或被除去官职或是遭受连坐刑罚,严重地打击了他们暗地里的势力,也同样威震了官职或爵位比他们小的一系列官吏。

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发散的辐射,朝廷上下被肃清,那些存有异心的官吏也安分了不少。统治者面对这样的局面,显然是非常地乐见其成。因为除名制度适用的罪名,所以规范了许多官员的行为、思想、言语。导致他们对皇权更加的敬畏,皇权也更加的稳定。

因为除名制度适用的罪名,所以官场风气被整顿,贪官污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百姓们拥有了能为他们办事的官吏。因为除名制度适用的罪名,所以隋朝的军事更上一层楼,无论是将军还是士兵,都不得不正视敌人,守卫领土,镇守边疆,保家卫国。因为除名制度适用的罪名,所以隋朝的政治、军事等方面都是向上发展,向前推动着是。

二、除名制度在隋朝的多次运用,起到了震慑官吏、规范隋朝官员的权利范围,使得隋朝政局稳定,中央集权的制度更为完善

纵观中国的各个朝代,除名制在隋朝的适用范围是最大的,且被当时的统治者多次使用,其使用频率之高,也是各朝代之最。说到除名制度在隋朝的应用,那么“右仆射苏威朋党案”就是最好的一个实例。

隋文帝时期,为了加强对百姓和文武百官的统治与管理,所以当时的统治者决定重新修订礼乐制度。这么大的事情自然要放到朝堂之中,与文武百官们一同商论。当时为了这件事,朝堂之中分为两派,一派是以国子监博士何妥为首,一派是以太子的通事舍人苏夔为首。

这二人各有各的优势,他们的意见虽然不同,却各有各的道理。因为苏夔的父亲是当朝的宰相,自隋开皇以来便在朝中执政,且他辅佐隋文帝夺取了北周,深受统治者的信任。所以朝中近乎有九成的官员站在了苏夔的这一边。但苏威却与何妥积怨已久。

新仇再加上旧怨,这可把这位“儒林高士”何妥给气坏了,他大笔一挥,于是便产生了一篇指责苏威等大臣朋比为奸的奏章。统治者的通病就是善疑,上面说到隋文帝非常信任这位开国功臣“苏威”。此时,却有人告诉他,苏威与大臣间各树党羽,串联一同。

这对他的江山社稷是一个很大的隐患,于是隋文帝便将这件“朋党”案交给了御史台处理。而调查的结果便是这件牵连了上百人的“朋党”案成立。数百官吏被“除名”。这样大的一桩案件,是隋自开国以来影响牵连人数最大最多的一桩奇案。而“除名制”的大名也自此传开。

这件事令无数官员谈到“除名制”就色变。为此他们小心翼翼,生怕触犯到了至高无上的皇权。私下里也不再像从前那样“放肆”,所谓“隔墙有耳”,要是他们的一些谈话,以及行为,被有心人拿来做文章,皇帝起了疑心。那么一个除名制下来,便可以使得他们吃不了兜着走。

在这个谈“除名”色变的时期,同样是隋朝政局最为稳定清明的时期,也同样是隋朝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最为完善的时期。

三、隋朝除名制度的执行情况是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后世历朝代的刑法刑罚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卢恺、苏威“朋党”案中,苏威、卢恺等人依照“除名制度”被贬为庶民。房恭懿、薛道衡等也按照“除名制度”需要充军流配。但依据当时隋朝的现实情况,他们的“除名”执行都被或多或少的延迟执行。

因为当时隋朝官场的局面较为复杂,而薛道衡、卢恺等人确实是富有学识之士,他们拥有鉴别人才,区分轻重好坏的本领。所以他们执掌下的各部门都与过去的局面有着较大的改变。朝廷是不会立马因为他们的情况而执行“除名”的,统治者延迟了他们的“除名执行”日期,在他们处理好手中的事物之后,才选择将他们流放充军。

尽管房恭懿曾参与叛乱,但他是由苏威引荐效忠于隋 ,且他在位期间政绩卓然,隋文帝曾多次褒奖于他。隋文帝虽因为他牵涉这件事而生气,但却并没有依据“除名制度”而惩罚于他。再说丞相苏威,不过削去他的爵位两年,统治者便又恢复了他的爵位。

因为隋朝“除名制度”执行情况的不同,使得后世历朝代也同样模仿于隋。因为“除名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容易被打破,且当时的隋人执行法律的随意性比较大,所以除名后的官员恢复等一般都不会按照法律严格执行。

在十分看中身份地位的古代社会当中,除名的惩罚对于官员甚至是官员的家族来说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一旦被除名,那么就意味着这名官员或者这个家族的沦落。所以除名制度的震慑力具有它独特的作用。统治者利用除名制度整顿官员的队伍,维护他的统治。

各朝对除名刑法刑罚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都有所出入。同样的依据《隋律》:“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还有各种程度的连坐,为隋之后的历朝的刑法和刑罚的制定都提供了依据。

所以这也是“除名制度”被受统治者青睐的原因,虽然除名制度的惩罚手段较严格,也许还会有人觉得残酷,认为这样的不近人情会使隋朝的官吏们“寒心”,不再忠心于隋朝的统治者。但上面叙述的苏威“朋党”案,确又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的说法。

对官员实行过多的“压迫”,势必会引起反噬,所以除名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也会与史籍中所记载的有所不同。就拿《资治通鉴》中所记载的上柱国、新蔡郡公韩僧寿来说,本应被除名六载,可实际上在他被除名期间,他仍然担任这他的职位,不过三年便“官复原职”,这是统治者与官吏们所心照不宣的。

演变到现在“除名制度”已经不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而单独存在,由“除名制度”衍生的“问责制度”便诞生了。与“除名制度”一脉相承的是,“问责制度”也同样是根据官员所犯出的错误而追责问错。这是古人所留给我们的智慧,是我们继承优良文化的一种象征。

参考文献:

《隋书》

《资治通鉴》

《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