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普法」疫情防控期间,聚众饮酒被处罚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 聚众饮酒被处罚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25日23时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金桥小区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向小区防疫志愿者了解情况后,找到了男子任某。该男子家住金桥小区,于当天15时离开小区去了朋友家,和另外三人一起把酒言欢,直到22时许,任某才返回金桥小区。之后,4人如实陈述了聚众饮酒的事实,且认错态度端正。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饮酒,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当地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4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厉禁止一切公众聚集活动。本案中,任某等4人罔顾疫情和禁令,无视疫情传播的危险性,依然聚众饮酒。东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4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系在正确运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不等于疫情完全得到控制。在这一时期,大家仍然要减少与人接触,不扎堆不聚集,最大限度减少被感染的风险,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典型意义】

随着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社区、农村的封闭措施逐步解禁,企业复工复产,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但这并不意味着疫情防控的松懈,人员流动、人群聚集,内防扩散的挑战依然较大,加强疫情防控这根弦始终不能松。解封,是为了复工复产,不是为了走亲访友,不是放松了防控,而是要做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做出很多努力才把疫情慢慢控制到一定程度,疫情还未结束,仍需提高警惕。切记坚持少出门,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餐,不聚集。坚持就是胜利,不要让无数人的努力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