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先生的房屋坐落於福建省福清市某村,位於江陰工業集中區環保隔離帶紅線範圍內。
因環保隔離帶項目要求環保隔離帶內不應有居民區,福清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4月14日作出融政綜【2014】116號《關於江陰工業集中區環保隔離帶項目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覆》,同意對江陰工業管委會提出的環保隔離帶項目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原告陳先生未能與被告江陰鎮人民政府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被告於2017年3月7日對原告三層磚混結構樓房實施了強制拆除。陳先生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被告江陰鎮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本案原告的房屋位於江陰工業集中區環保隔離帶項目內,根據福清市人民政府的批覆,屬於徵拆範圍,但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實施。本案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強制拆除前已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相關證據,應視為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因此,一審法院確認被告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7日對原告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
房屋什麼時間拆,怎麼拆,由誰來拆?我國相關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細分並嚴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違反任一程序規定都屬於違法強拆。
一、合法的拆遷程序是這樣的
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合法拆遷的大致程序為:頒發拆遷許可證——發佈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協商——房管部門或政府裁決——拆遷實施。
當拆遷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時,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若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二、未經催告不得強拆
進行強拆時,要嚴格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有關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強制拆除前已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相關證據,應視為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遂法院支持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認定江陰鎮人民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
三、遭遇違法強拆可請求賠償
政府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只有被拆遷人識破拆遷方的違法點,才能有掌握維權主動權的可能。在進行維權過程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若您對維權及相關法律沒有深入的瞭解,應當儘早委託專業的律師,律師有長期維權的實務經驗,可以全面地分析維權局勢,讓受害當事人少走彎路,避免盲目維權。
四、行政機關不能提供強拆依據視為沒有證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要強拆違章建築,必須經過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等過程,行政機關若無法證明已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相關證據,應視為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聖運律師也提示大家,“民告官”的老百姓作為原告同樣要擔負一定的舉證責任,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應提交自己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相關材料,要求索賠時,提交行政機關造成損害事實的證據。
因此在被拆遷人面對拆遷方的違法行為應當積極保留證據,為日後維權做好充足準備。
【典型意義】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規範性亦在不斷加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規範性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對照法律作出裁決,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為此《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行政訴訟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目的。本案被告未提交強制拆除行為的證據,視為其強制拆除原告房屋沒有證據。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 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