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继承法》诞生的背后,有这样一个故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没有《继承法》,公民遗产的继承,仍遵循《唐律疏议》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血缘关系来继承,而且是传男不传女,随着国家建设的进步,公民家庭的财产承载量开始增加,人们对财产继承的认识也发生变化,传统的继承方式逐渐显现出漏洞,一件难以处理的遗产继承事件,促使《继承法》应运而生。


1962年,我国著名的化学家,中科院院士曾昭抡先生,因罹患淋巴癌去世,其夫人已不在人世,两人又无子女,曾先生没有来得及对身后的财产做安排,留下包括北京城、南京城各一处宅院在内的高额遗产,再加上曾先生是曾国藩胞弟后人这一特殊身份,使得这笔遗产的继承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张荆律师告诉记者:没有当事人自己的事前安排,在继承法也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当时是没有关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的先例。




像曾昭抡这样没有孩子,却有这么多的财产,再加上曾先生和他的妻子两边的亲属又都比较多,这就凸显出来我们的继承法其实是一个缺位的空白的状况。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就推动了很多学者开始要出台一部相关的法律。




1985年10月1日,《继承法》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将私有财产合法继承给子女和其他亲属的权利,《继承法》确立了四项原则。



《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34年,老百姓家庭财产的三大件从80年代的“黑白电视机、单缸洗衣机、录音机”变成了价值翻倍的“房、车、钱”,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颁布之初只有37条规定的《继承法》,开始进入到民法典继承编重新修订的计划里,尤其是其中对于可继承财产形态的规定,会有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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