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小区业主屋顶漏水墙体被泡,物业没采取应急措施判赔两万, 你怎么看?

冯忠泽


这样的判决非常少见,业主和物业公司纠纷中,业主胜诉的概率比较低。

物业公司按说是给业主提供服务的,但现在好多物业公司跟大爷似的,经常会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欺负业主。

在本案中,业主因为住在顶楼,楼面渗水导致业主家里损失惨重。我相信这种情况好多业主也遇见过,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基本上都是统一答复:需要动用大修基金,但你们这个楼有几户没有交大修基金,不能用呀;要么就是:大修基金都存在房地局,需要申请,要业委会同意。

这样一拖再拖,逼的业主只好自掏腰包完成维修。本案的判决让人们知道: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导致业主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这些损失都是实际发生的,就算赔偿了,业主也不可能恢复原状,如果能判决物业公司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更好了!


法眼扫描


难得的一起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物业并胜诉的案件。


从这则新闻中可以确定的事实是:

1、该小区没有业委会,属于开发商聘用前期物业公司管理。

2、原告业主的房屋已过保修期,在房屋漏水后,业主多次告知物业并自行维修;

3、开发商后来重新对楼顶做防水处理。


双方争议的问题就在于房屋内修缮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

众所周知的是,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包括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但是这个维修责任一般来说指的是“小修”、零星维修等。如果是涉及到中、大修、更新及改造等,则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由业委会、物业公司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那么“小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等概念如何界定,往往在物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由此就容易引发相应的纠纷。


本案例中的物业公司就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答辩:认为前期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中的大中修、更新或改造的费用。且其已多次要求开发商用代管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但法院认定的是:楼顶屋面属共用部位,根据物业协议约定,被告对此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在漏水后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违反了协议约定。

最终结合市场价格判令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值得物业公司深思,如何在日常管理中对房屋隐患的排除履行到位值得重视,如果不能免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风116067626


首先您要看漏水的原因,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且不是人为的,那您就可以理直气壮了,找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