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代理、使者在實踐中如何區分認定?

實踐中,很多時候我們找商家維權時,商家都會給我們講一句,店員給你講的不算數的,他只是店員,不能代表我們店的。

在房地產行業中,我們還會經常看到開發商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在補充協議中大都進行這樣的補充約定:“出賣人的職員或僱員、部門或銷售代理機構等對買受人做出的承諾,必須加蓋出賣人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前述人員、部門和代理機構等均無權對買受人擅自作出允諾”。

而普通購房者在密密麻麻的補充協議中,根本不注意這一條款,只注重買房時置業顧問給自己介紹的樓盤情況,有謹慎的購房者甚至對置業顧問給自己說的話進行了錄音,但當樓盤交付時,出現了和置業顧問在銷售過程中對自己承諾的交房標準和實際不相符的時候,又緊急查看雙方簽訂的合同,發現合同內根本沒有對這一情況進行約定。

找開發商維權時,開發商的法務往往煞有介事的給購房者講,“第一合同內我們已經明確講過了,沒有經過我們加蓋公章的話,我們是不認的,第二,這些工作人員不是我們的代理人,他們僅僅是我們開發商的信息傳遞人或者用法律專業術語講是使者,說的話是無效的”。那麼,今天的問律師,我們就來講講什麼是代理?什麼是使者?實踐中如何區分這些身份產生的法律後果。

代理,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代理是指通過他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間接承受該法律行為所生法律效果的制度。

使者,也可稱之為傳達人,是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傳達給對方當事人,幫助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輔助人。使者相當於其委託人的手腳的延伸。

通過這樣的詞語表述,大家應該能看出代理和使者的基本不同了,那麼何種情況下是使者,何種情況下是代理呢?這要通過代理與使者的區別來看。

1、使者的任務僅在於忠實傳達委託人已經決定的意思表示,在傳達中自己不進行意思表示,也不得以自己的意思改變委託人的意思。而在代理關係中,要由代理人向第三人進行直接、獨立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和民事行為的生效與否。

2、在代理關係中,不要求本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通過使者傳遞信息關係中,要求本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不能產生可以由使者人代為傳達的意思。

3、我國法律規定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作為使者,即使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是無行為能力人均無不可。

4、身份行為不可代理,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但可以藉助使者傳達意思表示。

5、意思表示錯誤的認定,在代理中,意思表示是否發生錯誤,應就代理人是否發生錯誤予以認定,通過使者傳達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發生錯誤,應就本人是否發生錯誤予以認定。

6、就各方形成的法律關係來看,代理關係是一個三方的法律關係,而通過使者傳遞的意思表示是一個雙方法律結構,使者並未進入該法律關係中。

說了這麼多,那麼法人的工作人員是法人的的代理人還是使者?或者是其他呢?

其實通過上述分析的來看,筆者認為,法人的工作人員應當視為該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形成了代理關係,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這些人員的意思表示是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其法律效果歸屬與被代理人(即法人自己),如果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根本就沒有代理權限,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要看被代理人(即法人自己)是否追認這一代理行為,又是另外一層意思。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履行法人職務過程中進行的意思表示,其實施的法律行為是被視為法人的法律行為的,其沒有獨立性,這裡不再贅述。

綜合一點,在實踐中,作為交易的一方主體,一定要區分和你進行洽談或者交易的人員的身份,如果並非相對方主體自己,那就需要查清來人是否有授權,是何種授權,如果沒有授權的,那就需要查清是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上述兩種都不是,一般可以認為僅僅是信息的傳遞者,即使者,簽訂合同時我們需要仔細審閱合同的條款。如果是有代理權限的代理人,還需要查清他的代理權限,保護自己的交易安全。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