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客户刷交行信用卡 扣的竟是自己中信信用卡的钱……

信用卡在自己包里,包在自己身边,客户前来刷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却被扣了2500块钱。

5月30日下午,宜宾市长宁县某驾校工作人员张婷婷(化名)遭遇此蹊跷事件——客户陈先生在柜台买保险刷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张婷婷手机短信提示其尾号为8723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被扣2500元。而陈先生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至今没有收到扣款提示短信。

目前,宜宾长宁县警方已受理张婷婷报案,中国人民银行、中信银行均表示已介入事件调查。

蹊跷扣款:客户刷卡2500,自己被扣2500

据张婷婷回忆,5月30日下午5点半左右,驾校老板的熟人陈先生前来柜台,代办商业保险业务。文员小陈在得到老板同意后,取柜台“拉卡拉”刷卡机帮陈先生刷卡2500元。“当时我和小陈都在柜台内则,我在小陈右手边,而我装有信用卡等物品的包则放在我的右手边。”

张婷婷收到中信银行信用卡发来的消费提示

“我看到短信当时就懵了,还对柜台外的陈先生说,‘怎么你刷卡会扣我的钱呢?’”张婷婷回忆,陈先生当时回了一句“不会这么巧合吧”。而她觉得很困惑,于是反复查看短信。旁边的小陈听闻此言,也将小票拿过来核对。当时,没有在意的陈先生拿到小票取回信用卡后,就离开了现场。经反复核对,张婷婷确认自己当时没有消费,但信用卡上确有钱被扣。此时,陈先生已离开。

正准备下班的另三名同事围过来反复核对,确认扣款来自张婷婷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而张婷婷检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确实在包里放着。好在陈先生是驾校老板的熟人,且被扣的2500元钱也被转至驾校自己的账户上,事实上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天,陈先生返回驾校,用同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再次刷卡支付了2500元。这一次,张婷婷没有再收到扣款短信,陈先生及时收到了短信。“我实在搞不清楚导致此次诡异扣款的原因。”张婷婷说,此事让她对信用卡的安全性表示忧虑。

视频还原:刷客户黑色卡,扣自己金色卡

视频显示:陈先生到店后,原本坐在张婷婷右手边的文员小陈起身接待客户。陈先生径直从钱包里取出信用卡,但没有立即交给小陈使用,而是打了个电话。陈先生接通电话后没说多久,将电话交到了小陈手中。小陈接听电话,陈先生将一张黑色的信用卡放在柜台前蓝色的文件夹上。

此后,小陈将黑色信用卡插入刷卡机(拉卡拉)输入金额,交给陈先生输密码。付款凭条打印出来,小陈撕下来交给陈先生签字确认,此时张婷婷面前的手机提示有短信。张婷婷看了看手机,然后吃惊地望了陈先生一眼,双方疑似有简短对话后,张婷婷继续低头看手机,而陈先生则收好自己的信用卡离开视频可见范围。

小陈拿着写有客户名字的凭条和张婷婷继续核对,发现“POS 签购单”上的银行账号确系自己手机短信提示的信息一致后,张婷婷再次露出惊讶表情,抬头寻找陈先生,却发现陈先生已离开。此时,另两位同事围拢过来继续核对,确认无误。张婷婷从右手边的座椅上抓过自己的挎包,取出手包里的金黄色信用卡核对,确认签购单上的扣款账号与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完全一致。

陈先生的交通银行信用卡

当事双方:确认事情属实,百思不得其解

陈先生:

刷自己的信用卡输自己的支付密码,但没有消费成功

张婷婷:

卡没有被盗,半年前曾在该POS机上有过一笔消费

“我的卡是中信银行的磁条卡,客户的卡是交通银行的芯片卡,我们之前并不认识,怎么可能客户刷卡扣我的钱呢?”张婷百思不解,于是向刷卡运营单位和银行分别作了反映,对方确认后台显示当时张婷婷确有一笔2500元的交易。

“幸好刷卡的是老板的熟人,刷卡的店铺又是我们驾校,要是被刷到别的账户上,不就遭了?”在与银行交涉过程中,张婷婷同意银行对该卡冻结。

最新动态:警方立案调查,提取涉事POS机

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

已汇报上级联合拉卡拉公司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营业部工作人员称,接到中信银行客户反映后,人民银行提取了涉事拉卡拉终端机,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分别向上级人民银行和拉卡拉公司报告和反馈了情况。“由于可能涉及技术问题,人民银行长宁支行暂时无法作出解释。”该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视频可确认张女士没有刷卡,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和拉卡拉公司将联合下来调查。

涉事POS机

长宁县警方:受理案并展开调查

律师声音:民事、刑事皆有可能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就此认为,此事确实比较奇怪,还是第一次遇到。若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系银行系统出错的话,事件还仅属于民事案件;但若有证据证明系他人盗刷张婷婷信用卡的话,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64条之规定,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将触犯信用卡诈骗罪;而若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可能存在一方违法人员冒用当事人信用卡的行为,该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若刷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赵光华律师表示,如果调查确证是银行或刷卡机运营单位的原因并造成客户损失的,则相应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完善自己的技术设备,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