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某是一名年輕白領。
卻沒想到在出院辦理醫療費報銷時,自己的賬戶處於封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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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新單位沒有及時為她辦理社保。
因此餘某不能享受在職職工的醫保待遇,4.7萬的醫療費用全部由自己承擔。
餘某認為,是公司的失誤造成了自己的損失。
遂起訴要求公司承擔醫保可報銷部分的2.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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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餘某既然已在新公司就職,自入職那天起就應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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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入職前,原用人單位就為其辦理了社保賬戶轉出手續,新公司有足夠的時間為其辦理社保登記。
但因為公司拖延時間過長,導致其醫保賬戶被封存而無法享受相應醫保待遇。
對於未及時辦理社保給餘某帶來的損失,公司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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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院判決由公司支付醫療費可報銷部分的2.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