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2020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工程或者項目是需要通過招標或者投標的方式來獲得實行的允許。而且受到相關法律的規定。招標投標法是國家用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調整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

2020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佈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佈。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招標範圍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訊息工期、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述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中以看出,《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強制招標範圍,主要著眼於"工程建設項目",而且是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包括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到設備、材料的採購。工程勘察,指為查明工程項目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土層土質、巖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和各種自然地質現象而進行的測量、測繪、測試、觀察、地質調查、勘探、試驗、鑑定、研究和綜合評價工作。工程設計,指在正式施工之前進行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以及在技術而又缺乏經驗的項目中所進行的技術設計。工程施工,指按照設計的規格和要求建造建築物的活動。工程監理,指業主聘請監理單位,對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諮詢、顧問、監督,並將業主與第三方為實施項目建設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履行過程,交予其負責管理,法律之所以將工程建設項目作為強制招標的重點,是因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發生的問題較多,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招標投標推行不力,程序不規範,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敗行為。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選擇採取指定方式佔有的比例;設備、材料採購中只有部分進行了招標,其餘均由業主或承包商直接採購;施工環節雖然大部分採取了招投標的形式,但許多未嚴格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因此,實行規範招標投標制度,是十分迫切的。從1998年開始,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以此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增長。在這種形勢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更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制定《招標投標法》,將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必須範圍,是大勢之所趨。基於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方面的考慮,法律將強制招標的項目界定為以下幾項: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週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佔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這是針對資金來源做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人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佔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健全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佔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項目。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國家通過對內履行政府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及國際多刺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籌集,由政府統一籌措、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招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國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中,也對這一要求給予了認可。另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借統還,在性質上應視同為國有資金投資。從我國的情況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基本上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於上述原因,《招標投標法》將這類項目列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類項目只是一個大的、概括的範圍。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即投資額多大的項目需要招標,何種性質的工程需要招標,採購額多大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什麼品種上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發文公佈施行。

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

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國實行招投標的領域不斷拓寬,強制招標的範圍還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除《招標投標法》外,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也應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知道,招投標的細則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而且規定了一些允許或者被禁止的行為,如果要進行招投標活動的,需要看清楚相關條例。

2020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