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影楼取名“搭便车”,判后和解促双赢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在鄂州,“非凡丽致婚纱摄影”被本地人熟知,然而“非凡丽致”四字的文字商标早已被湖北非凡丽致婚摄摄影公司申请注册,享有专用权,前者在经营中突出使用“非凡丽致”四字是否存在“搭便车”之嫌?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湖北非凡丽致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婚纱、儿童、艺术摄影、婚纱礼服设计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出租、婚庆服务。2015年,其分别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第3412729号和第3412730号“非凡丽致”文字商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分别为第40类的“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艺术品装框、服装制作”及第41类的“节目制作、表演制作、数字成像服务”。


2017年,原告湖北非凡丽致发现在工商部门先后注册的“鄂州市非凡丽致婚纱摄影楼”、“鄂州市非凡婚纱摄影楼”、“鄂州非凡至爱影城”等三家婚纱摄影楼,登记经营地址相同,且在该同一地址经营的门店招牌、店内装潢、网站及对外宣传资料上均突出使用了其合法注册的“非凡丽致”商标。湖北非凡丽致遂以三被告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变更字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抗辩“非凡丽致”注册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摄影,且其不知道 “非凡丽致”商标,只是认为这四个字比较好听好记才使用在经营场所及企业字号中,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注册的经营范围上均有摄影服务,此项服务的消费群体相同。虽然 “非凡丽致”文字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并不包含摄影,但依一般公众认知及交易习惯,摄影与底片冲印服务,其消费群体、消费渠道及功能上均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从词源上分析,“非凡丽致”是一个臆造词,本身并无固有的特殊含义,被多人巧合同时使用的可能性不大。原告在武汉市开设有多家分店,经过多年经营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与原告相距不过几十公里,几乎类似于在同一区域经营,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注册“非凡丽致”个体工商户字号时不可能不知道一个经营了二十多年的品牌的存在,其将“非凡丽致”四个字作为其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且因其突出使用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进而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北鄂州:影楼取名“搭便车”,判后和解促双赢

基于此,法院遂作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的判决。


判后和解


该案判决后,在法官建议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商标授权使用许可。从庭上对抗,到判后和解,原告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被告在取得商标许可后,继续得以使用经营。


法官提醒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后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注册商标主动予以避让的义务,不得攀附知名商标“搭便车”,以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字号为由,在其经营门店、网站、装潢、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编:孟卫军

文字:民三庭

编辑:陈 倩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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