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和不懂法有何區別?


懂法和不懂法有何區別?

作為一名勞動者,把勞動法吃透,會讓你對職場有全新的認知。

降薪威脅

按勞動法規定,“降薪”本質上是變更勞動合同。而要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經由勞動者簽字確認。否則,就是企業單方面背棄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威脅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和企業不再存有勞動關係的客觀證明,上面不應出現除此之外,對勞動者再次就業不利的內容。

勸退

按法律規定,公司告勸員工離開,實質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而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內,企業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和員工協商,並取得對方同意,支付n+1補償,方算得合法。

這也就是所謂的“協商離職”。

但是,此時,如果員工不同意,而堅持履行勞動合同,企業在沒有法律規定正當理由(例如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前提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對員工進行2n的賠償,並承擔法律敗訴的一切不利後果。

末位淘汰

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支付n+1的補償。

這個規定有很重要的幾點:

培訓

調崗

企業舉證

n+1補償

按照“末尾淘汰”,很顯然,一個團隊中,按照某種標準,總有一個員工排在最後(末位),但在邏輯上,並不等同於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那麼,企業就不能以不能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2n的賠償。

因此,如果合同不到期,對所謂“末位淘汰”的員工,企業最恰當的做法就是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n+1的補償。

不籤/續簽合同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入職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此時,企業應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規定,員工合同到期,企業不願續簽,需對員工進行補償。如果提前1個月通知,補償金為n個月工資,否則為n+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既不明確表示續簽勞動合同,也不明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拖”)。此時,如果員工還在企業繼續勞動的,則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自動順延。

而之後,企業在看“拖”無效的情況下,貿然解除勞動合同,則會面臨雙重風險。一個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n賠償,一個是不定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補償金算法

無論是n,還是n+1,n指的是員工在企業服務的年限,不足1年按1年算,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月平均工資 = 員工上年度的總收入 / 12,但不高於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的三倍。

其中,上年總收入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績效、年終獎等。

而且,考慮到員工失去工作,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有極大優惠,幾乎是淨收入。

勞動仲裁

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和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在正式的司法訴訟之前,首先首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公斷與裁決(勞動仲裁)。

相比於司法訴訟,勞動仲裁流程簡單,速度很快,員工不會為此付出太多精力。

相比於司法訴訟,勞動仲裁的結果是不公開的,無法在網上查詢到。

勞動維權不簡單等同於對簿公堂,首要在於博弈。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案件並不複雜,雙方一旦對薄公堂,按照以往的判決,企業敗訴的概率非常高。且無論勝敗,該案件就會和企業終身關聯起來,且在線可查。

這會企業帶來諸多不利。

經濟上,和勞動者對簿公堂,敗訴了,除了名譽的損失,還會付出更多的錢,包括訴訟費、律師費、懲罰金。

其次是降低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而且越是大的企業,負面效應就越背放大,甚至是到企業無法承受的地步,可參照某重病員工被開除的案例。

雖然企業不是具像的人,但管理者卻是具像的人,天然的會規避避風險。

對這種大概率無法勝訴勞動爭議案件,會嚴重影響他們的工作評價。所以,對企業管理者來說,和勞動者對簿公堂,絕對是下策。

所以在現實中,大部分勞動糾紛,從一開而始,企業的備選項中就沒有上法庭這一項。

在某些社會責任缺乏的企業眼中,最完美,實踐證明也最有效的方案就是“威脅”,以“降薪”、“勸退”“、“離職證明”想威脅,在心理上擊潰員工,逼員工主動離開。

而現實中,恰恰有許多勞動者不懂法律,不會博弈,不敢博弈。企業只亮出第一張牌,便乖乖就範,落荒而逃。

而我之所以強調勞動者要吃透勞動法,就在於勞動者要構建心理博弈的基礎,吃透對方的底牌。

按照這個思路,你再來看勞動仲裁,就會理解其中的深意。

從理論上說,勞動仲裁不是法庭判決,不具有強制效力。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都可以不接受仲裁,而決定正式起訴。

但是,勞動仲裁有強烈的警示所用,他在提示雙方,如果不接受仲裁,接下來就是正式法律流程,是金錢、時間、名譽的長期損耗。

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企業敗訴的概率很高,所以從最終結果看,走正式的法律起訴,其實是雙輸的結果。

這就是為什麼,越是正規的,有實力的企業就越是不會勞動者對簿公堂,因為它更聰明,更理性。

所以,我寫這篇回答,首先不是教你去打官司,而是教你去博弈,去談判,去仲裁,最後才是考慮打官司

相信我,90%的情況下,只要你準確的,鏗鏘有力的說出你對勞動法的理解,就夠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